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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尊重国家主权和保护环境原则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条约的历史局限性阻碍了两国的发展,虽然两国曾尝试签订新的条约,但是未能如愿,之后双方因工程项目互相指责并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也是基于双方在各自建造工程使用默兹河河水时并未损害对方的环境,即适用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解析:尊重国家主权和保护环境原则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享有根据它们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这是对“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表述。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第2条原则再次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个国家不论大小,都拥有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拥有自己的环境主权,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决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和战略,有权根据本国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其自然资源,对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问题具有最高的处理权和对外独立性,有权自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任何国家、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为保护全球环境进行国际合作和实施各种必要的措施,但必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独立的基础上进行;在处理环境保护关系中每一国都必须尊重别国的主权,同时必须承担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

国际环境法以保护全球环境为宗旨,其基本原则必须以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为出发点,在充分赋予各国享有环境与资源开发主权权利的同时,更强调了国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的义务。正如罗马法格言所讲:“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在本案中,荷兰与比利时于1863年签订条约,确立两国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保双方在使用默兹河河水时不会损害到对方的利益,是对该原则的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条约的历史局限性阻碍了两国的发展,虽然两国曾尝试签订新的条约,但是未能如愿,之后双方因工程项目互相指责并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也是基于双方在各自建造工程使用默兹河河水时并未损害对方的环境,即适用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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