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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方式:法案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争端,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意见分歧及在权利或利益上的相互冲突。国际环境争端中的司法解决,是指争议双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把争端交给一个业已存在的国际法院,通过国际法院或法庭适用法律规则,以判决来解决国际争端。1946年1月1日,国际常设法院以全体法官提出辞职的方式宣告解散。其中,诉讼管辖权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方式:法案案例分析

国际争端,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意见分歧及在权利或利益上的相互冲突。[1]国际环境争端是国际争端的一种。国际环境争端,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而产生的冲突和纠纷。[2]环境问题是复杂且重要的,国际环境争端关系到区域、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利益,虽然国际环境争端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的原因是极其错综复杂的,但也可以分为法律性的国际环境争端和政治性的国际环境争端两类。法律性质的国际环境争端,按当事国各自的要求与论据,依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环境法所规定的内容为根据,通过仲裁与司法程序来解决;而政治性质的国际环境争端则采取政治方法也就是外交方法来处理。[3]

传统国际法认为解决国际争端存在强制性方法和非强制性方法。强制性方法可分为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性方法可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政治解决方法,主要有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及国际调查等。法律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在本案中,荷兰与比利时两国将案件提交给国际常设法院,是国际司法的体现。

国际环境争端中的司法解决,是指争议双方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把争端交给一个业已存在的国际法院,通过国际法院或法庭适用法律规则,以判决来解决国际争端。[4]国际社会建立真正国际常设的司法机关的计划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联盟的创立得以实现的。1922年2月15日,国际常设法院在海牙正式成立。1940年夏季德国军队占领海牙,法院迁至日内瓦,实际上已停止活动。1946年1月1日,国际常设法院以全体法官提出辞职的方式宣告解散。在当前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主要由联合国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受理国际环境诉讼。(www.xing528.com)

国际法院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的,由15名独立的法官组成,其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其中,诉讼管辖权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第二,可以受理的案件包括三类,分别是: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当事国根据现行条约有义务提交法院解决的争端;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发表声明,就该条规定的四种法律争端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在本案中,国际常设法院拥有对该案管辖权的依据,是基于荷兰和比利时都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管辖。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判时,应依照国际法,而且明文规定它所适用的法律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和“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实际上是适用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时所适用的是国际环境法。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两国于1863年签订的条约的内容,对两国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在国际环境争端中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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