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第三章“诉讼案件程序”D节“附带程序”第6分节“停止”[8]的两个条款(第88条、第89条)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停止诉讼程序。
第88条规定:“1.如果在对实质问题的终局判决前的任何时间各当事国共同或分别以书面通知法院它们已达成协议停止诉讼,法院应发出命令,记录停止诉讼,并指示将案件从案件总表中注销。2.如果各当事国由于已达成争端的解决而停止诉讼,而且如果各当事国愿意如此,法院应此事记录在责成将该案件从案件总表中注销的命令中,或在该命令中指明解决条件,或将解决条件作为该命令的附件。2.如果法院不开庭,依据本条颁发的任何命令得由院长颁发。”第88条整体上规定了停止诉讼的大体程序,即不区分当事方共同提起诉讼还是一方提起诉讼,也不区分诉讼哪一阶段的停止诉讼。而第89条专门规定一方提起诉讼的情形以及区别规定诉讼进程两个阶段的停止诉讼。第89条规定:“1.如果在以请求书提起的诉讼中,请求国以书面通知法院该国不再继续诉讼,而且如果在书记处收到该项通知之日,被告国对诉讼尚未采取任何步骤,法院应当发布命令,正式纪录诉讼的停止,并指示将该案从案件总表中注销。该项命令的副本一份应由书记官长送交被告国。2.如果在接到停止的通知时被告国对诉讼已经采取某些步骤,法院应确定期限,在这期限内,被告国得说明是否反对诉讼的停止。如果在期限届满以前,对停止未提出反对意见,则将推定为默认,并由法院发出命令,正式纪录诉讼的停止,并指示将该案件从案件总表中注销。如果提出反对意见,诉讼应继续进行。3.在法院不开庭时,本条规定的法院权力得由院长行使。”
本案属于第89条规定的一方提起诉讼的情形,即厄瓜多尔作为原告单方面起诉哥伦比亚。哥伦比亚作为被告应诉并提交了辩诉状和复辩状,在两轮书状后,国际法院已经准备于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开始案件的口述程序。即,本案进入了第89条第2款规定的“在接到停止的通知时被告国对诉讼已经采取某些步骤”的阶段,因此,该案的停止需要满足“法院应确定期限,在这期限内,被告国得说明是否反对诉讼的停止。如果在期限届满以前,对停止未提出反对意见,则将推定为默认”的条件。厄瓜多尔代理人在2013年9月12日的函件中希望终止这一案件的诉讼程序,该函件副本被立即送达哥伦比亚政府,哥伦比亚政府也同日致函通知国际法院。本案由于双方达成协议同日均同意停止诉讼,国际法院就无需确定等待被告国意见的期限。(www.xing528.com)
纵观国际法院成立至今(2019年5月),停止诉讼案件(包括本案)共计28件,[9]争端当事国将诉诸国际法院的争端最终以“停止诉讼”的方式结案并非罕见。据国际法院2013年统计,从提起诉讼至国际法院到最终宣告判决,平均持续时间为四年。[10]本案从2008年3月提起诉讼到2013年9月,诉讼阶段还未进入口述程序就已耗时5年有余,当事国为了支持各自的主张,提交了大量的诉讼材料,厄瓜多尔诉状的一附件集(Memorial of Ecuafor Volume Iv Annexes)就多达1023页,[11]这些书状及书面资料极为冗长,相当程度影响了诉讼效率。在何时宣告判决不明朗的情形之下,通过“停止诉讼”的方式结案,并且两国达成“全面最终解决厄瓜多尔在案件中对哥伦比亚的所有权利主张”的一项协议,对于本案可谓是圆满结局。
“停止诉讼”至少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几点积极意义:①当事国对案件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成本而受益甚微时,通过“庭外和解”节省了争端解决成本。即使法院最终宣告厄瓜多尔胜诉,实际赔偿很有可能遥遥无期。“在尼加拉瓜境内危害尼加拉瓜的军事活动和准军事活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经过两年的审理,于1986年6月判决宣告美国败诉并要求美国为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而给尼加拉瓜造成的一切损害提供赔偿,国际法院还裁定,“如果当事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这一赔偿的形式和数目将由法院决定”,为此保留以后提起诉讼的程序。此后两国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国际法院继续处理案件,直到1991年9月尼加拉瓜决定放弃所有根据该案采取行动的进一步权利,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89条规定通过停止诉讼的方式结束了此案。[12]相比之下,本案在实质问题审理还未结束之前,通过“停止诉讼”结案而大大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②停止诉讼的方式有利于当事国履行双方达成协议。通过诉讼结案,胜诉分明(包括一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败诉一方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法院判决的国际责任。如果有义务的一方拒绝执行判决,另一方则有权采取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报复措施。此外,当事国也可按照《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的规定,向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可以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无论是单方制裁还是执行安理会决议,一是经历复杂长期的各种法定阶段,二是不利于当事国之间保持和平友好关系。本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全面解决争端的协议,并设立了确保协议履行的联合委员会,同时建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这些均有利于双方切实解决争端。③停止诉讼的争端解决方式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协商谈判解决。厄瓜多尔提起诉讼时已经指出,其“一再持续努力通过谈判结束喷药活动”,但“这些谈判都没有取得成功”。国际法院在本案中作为独立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在书面审理中至少发挥了斡旋的作用,而双方通过交换诉状、辩诉状、答辩状以及复辩状,以法律专业的角度理性地分析和回应了对方的诉求和事实证据。可以说,双方在充分了解彼此的国际法依据和理清事实的基础上,容易达成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协议。在严格明确的国际法院诉讼程序制约之下,双方达成一致解决争端除了具有协商谈判的主要性质以外,还兼具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的各种因素,其中国际法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双方感谢“法院为促进友好解决争端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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