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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案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环境争端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而产生的冲突和纠纷。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法律方法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两种方式。仲裁,又称公断,具有“自愿管辖”的性质,由争端各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并自行选择仲裁人,而当事国表示同意把争端提交仲裁采取的方式一般是订立仲裁条约或协定、订立并接受条约或国际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或仲裁条款。

解析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案例

国际环境争端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各种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而产生的冲突和纠纷。国际环境争端的主体不仅仅是国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仅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也都可以平等地进入国际海洋法法庭。[2]这与联合国国际法院显然不同,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限于国家。

按照国际法的传统分类,国际争端一般分为两种:法律性质的国际争端与政治性质的国际争端。国际环境争端是国际争端的一种。虽然国际环境争端的性质、内容和产生的原因是极其错综复杂的,但也可以分为法律性的国际环境争端和政治性的国际环境争端两类:法律性质的国际环境争端,按当事国各自的要求与论据,依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环境法所规定的内容为根据,通过仲裁与司法程序来解决;而政治性质的国际环境争端则采取政治方法也就是外交方法来处理。

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的法律方法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两种方式。法律方法适用于法律争端和混合型争端的解决,其依据是法律规则,有相对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对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并且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各当事国有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有义务诚实地执行裁决或判决。仲裁,又称公断,具有“自愿管辖”的性质,由争端各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并自行选择仲裁人,而当事国表示同意把争端提交仲裁采取的方式一般是订立仲裁条约或协定、订立并接受条约或国际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或仲裁条款

仲裁是环境条约常常规定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是指争端当事方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人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法。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都规定了仲裁条款。

本案所采取的法律方法就是被称为公断的仲裁,它指的是争端当事方根据协议,约定把争端交给它们所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接受和遵守种裁员作出的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裁决。许多重要的国际环境公约都规定了用仲裁这一方式处理国际环境争端。当然,仲裁法庭审理国际环境争端案件,在程序上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则,其程序往往由仲裁协定规定,一般情况下仲裁法庭应确定其自己的程序以保证争端每一方由陈述意见和提出其主张的充分机会,仲裁员也可以决定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一般来说,仲裁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仲裁诉讼的提出。仲裁诉讼的提出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双方签订仲裁协定设立仲裁法庭;二是根据事前签订的一般协定中的仲裁条款将争端交付仲裁解决。(www.xing528.com)

第二,书面阶段。仲裁的书面阶段,由提出仲裁协定开始,在由单方面依仲裁条约提出诉讼要求时,以请求国提出诉讼要求开始,紧接着是交换辩诉状,必要时还有复辩状,也就是说,书面程序指由各方代理人,将争端、反诉争端的书状以及必要的答辩状送达仲裁法庭和对方。

第三,口头诉讼程序。在仲裁诉讼中,口头诉讼程序由庭长(仲裁员)主持,诉讼次序由仲裁协定规定或按争端当事方名字的字母次序确定。

第四,评议和裁判。当口头辩论结束后,便可以进行评议,评议是秘密进行的。仲裁裁决由多数票通过,仲裁员不同意裁决的结论时,可以提出异议,不同意裁决所依据的推论时,可以提出个别意见。裁决必须说明它所根据的理由,并当庭宣布,宣读后立即将裁决副本送达双方。裁决只有在通知双方时方有效。

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并且是终局性的,一经正式宣布并通知争端当事国或代理人后,即开始生效,不得上诉,对提交仲裁的争端各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各争端当事国应善意地诚实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于各当事国自身的道义心和责任感,双方必须诚意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对裁决进行修改,如发现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的新事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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