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7年苏联把第一颗人造卫星送上天,至今近60多年的时间,人类的空间活动制造了数以亿计的空间碎片(也叫“太空垃圾”)。苏联核动力卫星坠毁事件就是外层空间活动对地球造成损害和污染的最典型的一个案例。虽然关于本事件损害赔偿的法律根据及其赔偿额的确定基准等详细情况未予公开而无从知晓,但关于《外空损害赔偿公约》的解释、适用等,从两国不同的主张而能取得这样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看,是值得十分注意和警醒的,特别是针对今后事态发展的趋势,作为先例是十分重要的。
[1]《外空条约》第7条: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
[2]王铁崖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20页。
[3][日]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国际法辞典》(日文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41页。
[4][日]山本草二:《国际法上的危险责任主义》(日文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第143页。
[5]“发射国”指:①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②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参见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20页。(www.xing528.com)
[6]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20页。《空间实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条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7]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06页。《外空条约》第6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规定。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天体)的活动,应由有关的缔约国批准,并连续加以监督。保证国际组织遵照本条约之规定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进行活动的责任,应由该国际组织及参加该国组织的本条约缔约国共同承担。
[8]《外空救助返还协定》第5条规定:“1.每个缔约国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区域内、公海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2.每个缔约国若在它管辖的区域内发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时,应根据发射当局的要求,并如有请求,在该当局的协助下,采取它认为是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3.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若在发射当局管辖的区域外发现,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归还给该发射当局的代表,或交给这些代表支配。如经请求,这些代表应在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归还前,提出证明资料。4.尽管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规定,但如果缔约国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发现的或在其他地方保护着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就其性质来说,是危险的和有害的时候,则可通知发射当局在该缔约国的领导和监督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5.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9]U.N.Doc.A/AC.105/271,Annex Ⅲ,pp.1~22.
[10]U.N.Doc.A/AC.105/271,pp.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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