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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空间实体的第三者损害责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空间活动所具有的“潜在的高度危险性”和这些活动所造成之损害性后果的重大性,就其对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应采用严格责任。[3]从在实体国际法上关于“潜在的高度危险性”活动及其设施的经营所产生的第三者损害而适用的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乃是一个“国际责任客观化”的最彻底的表现方式。在空间实体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领域,对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率先直接适用了严格责任。

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空间实体的第三者损害责任

当今,由于对社会有益而其实施得到允许,但却具有“潜在的高度危险性”的活动不在少数。基于空间活动所具有的“潜在的高度危险性”和这些活动所造成之损害性后果的重大性,就其对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应采用严格责任。严格责任(Strict Responsibility)是指一国不论有无过失均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担负赔偿的责任,即指并无过失的因素而以国家的国际行为的结果为依据的国家责任。[2]也就是说,行为主体是否应担负责任,只看有无客观的损害后果而不看行为主体有无过失,只要有损害结果,行为主体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由于其不同的着重点而有各种名称:无过失责任、绝对责任、结果责任、危险责任、客观责任等。从加害者一方的过失要件被排除的意义上讲,为“无过失责任”;从重视其对国际社会造成的客观危险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而言,也称为“危险责任”“后果责任”。[3]从在实体国际法上关于“潜在的高度危险性”活动及其设施的经营所产生的第三者损害而适用的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乃是一个“国际责任客观化”的最彻底的表现方式。[4]

严格责任原则,毋庸赘言,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内在的复杂性,为了应对起因于特定活动所造成的大规模的损害而成为国家责任的新法则。的确,国际法,特别是国家责任领域在引入严格责任原则之际,或着眼于“具有潜在高度危险性”活动的“性质”(原子能的利用、空间活动等领域),或侧重于因活动过程所产生之事故所造成损害的“规模”(海洋的油污领域)等,其判断的基准虽然并不同一。然而,从对被害者(或求偿国)的举证责任的明显减轻或免除而体现出来的严格责任制度的基本点,却都有着十分了然的共通性。在空间实体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领域,对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率先直接适用了严格责任。这是特别值得关注的。1971年11月28日联合国通过的《外空损害赔偿公约》规定,空间实体的“发射国”,[5]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人身损害、健康障碍、财产灭失或损坏等的损害,应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6]本公约的中心是:不论外空活动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还是民间团体,都将被视为发射国的“国家行为”,[7]对该空间实体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害,直接课以“发射国”严格的赔偿责任。换言之,一切从事外空活动的实际行为主体,不论其在国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其外空活动都一概被视为国家本身所从事的活动,损害责任皆归结于国家。空间实体的发射,与其他活动不同,是利用国家行使专属管辖的发射设施、装置,是经国家批准许可并在国家实施持续之监督下而实施的活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当前阶段,外空活动尤其是“具有潜在危险性”和一旦造成损害则其规模和程度都必将是“重大的”。这就是对国家直接适用“严格责任”(绝对责任)的现实基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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