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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卫星爆炸引发争论焦点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亦即,由于载着原子炉的卫星侵入加拿大领空并在其领空上爆炸,给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人身、财产造成明显而且紧迫的危险。

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卫星爆炸引发争论焦点

1.加拿大以苏联卫星如未侵入加拿大境内则不会发生如此严重事态的推理而采取紧急行动所需经费为基准提出了上述赔偿请求额。作为其法律依据,加拿大认为:

(1)从核动力卫星的有害的放射性碎片大范围地散落并堆积于加拿大境内的事实,以及由此造成该领域的一部分由于环境遭受严重破坏而无法继续适当使用等,这与《外空损害赔偿公约》所规定的所谓“财产的损害”相当,因此,苏联对此应承担严格责任。亦即,由于载着原子炉的卫星侵入加拿大领空并在其领空上爆炸,给位于加拿大境内的人身、财产造成明显而且紧迫的危险。不仅如此,苏联在对于核动力卫星的进入不仅没有进行事前通报更无事后的妥善回答,在对将卫星侵入所造成危害限于最小范围的努力上有极大的疏忽。如此导致加拿大不得不基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的义务而采取卫星碎片的搜索、回收、排除、检查以及净化被污染地域的紧急行动。所以,这些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全部都是由于苏联卫星的侵入和放射性碎片的堆积而造成的直接的、明显的损害所致,参照《外空损害赔偿公约》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的要件(12条),充分且公平的赔偿、作为确定赔偿额准则的国际法与“公平合理”原则,是完全可以明确地予以确定的。此外,依照《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第7条的规定,苏联也具有对这些损害结果承担赔偿的义务。[1]

(2)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苏联的核动力卫星的侵入和放射性碎片的堆积,也构成对加拿大主权的侵害。外空活动,特别是包含核动力使用的外空活动,适用严格赔偿责任的基准不仅限于条约上的规定,也是今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综上所述,加拿大主张用于卫星碎片之搜索、排除所需的费用乃属于“因由空间实体所产生的损害”(与空间实体的坠落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基于《外空损害赔偿公约》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对此赔偿,苏联须承担严格责任。

2.对于加拿大的主张,苏联认为:(www.xing528.com)

(1)在没有苏联专家的参与下进行卫星碎片的搜索和排除,苏联表示遗憾。

(2)苏联表示对于卫星碎片的返还并不关心,可由加拿大任意地加以处理(1978年2月20日公文)。

(3)关于加拿大所提出的赔偿请求,苏联主张对《外空损害赔偿公约》的规定需做严格解释(1978年3月21日公文)。

(4)苏联还认为用于该卫星原子炉的铍元素即使散落到地上,在长期间内如果不直接去触及它也不会对人的生命、环境造成有害影响,并强调该卫星并未装载其他核物质(1978年5月31日公文)等,表现出对加拿大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之根据进行论争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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