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旗国通常是指船舶注册国,需要向相应的船舶登记国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进行手续办理,而后为船舶获取国籍,也就是船籍,同时,船旗国政府需要颁发相应的船舶国证书。[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的保护和保全”部分规定了各国的普遍环保义务,并对船旗国的环保权限与义务作了规定。
第一,制定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公约》第211条第2款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这种法律和规章至少应具有与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相同的效力。同时,《公约》第4款规定了船旗国在“区域”内的立法权。在本节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或在其权力下经营的船只、设施、结构和其他装置所进行的“区域”内活动造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这种法律和规章要求的效力应不低于第1款所指的国际规则、规章和程序。
第二,执法权。《公约》第217条第1款规定,各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遵守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只的海洋环境污染而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以及各该国按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并应为此制定法律和规章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实施这种规则、标准、法律和规章。船旗国应作出规定使这种规则、标准、法律和规章得到有效执行,不论违反行为在何处发生。第2、3款的规定是对第1款中制定的规则与标准的落实。
第三,司法权。《公约》第217条第4款规定,如果船只违反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规则和标准,船旗国在不妨害第218条、第220条和第228条的情形下,应设法立即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形下应对被指控的违反行为提起司法程序,不论违反行为在何处发生,也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第271条第5款规定,船旗国调查违反行为时,可向提供合作能有助于澄清案件情况的任何其他国家请求协助。各国应尽力满足船旗国的适当请示。《公约》第217条第6款也规定,各国经任何国家的请求,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只被指控所犯的任何违反行为进行调查。船旗国如认为有充分证据可对被指控的违反行为提起司法程序,应毫不迟延地按照其法律提起这种程序。(www.xing528.com)
第四,倾倒的执行。《公约》第216条第1款规定:“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而按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以及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制订的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应依下列规定执行:(a)对于在沿海国领海或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其大陆架上的倾倒,应由该沿海国执行;(b)对于悬挂旗籍国旗帜的船只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和飞机,应由该旗籍国执行;(c)对于在任何国家领土内或在其岸外设施装载废料或其他物质的行为,应由该国执行。”
第五,通知义务。《公约》第217条第7款规定,船旗国应将所采取行动及其结果迅速通知请求国和主管国际组织。所有国家应能得到这种情报。
第六,情报提供义务。公约第220条第4款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并采取其他措施,以使悬挂其旗帜的船只遵从依据第3款[6]提供情报的要求。
此外,《公约》第七部分的第二节“公海上捕鱼的权利”中,也具体提及有条件的捕鱼自由;国家应在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上相互合作;为了保护公海生物资源,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公约》并未规定船旗国应对在公海上活动的本国渔船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只规定了国家应当考虑鱼类种群的相互依赖性和为了保护种群而适用最大可持续产量原则。这里的国家当然涵盖本案中哥伦比亚主张的尼加拉瓜的船旗国的法律地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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