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立法的“三驾马车”分别是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的决策,拥有立法草案的建议权,同时也负责作出行政层面的决定。欧盟委员会由各成员国每国派一名成员组成,委员们效力于整个欧盟而不是各自的成员国。欧盟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立法草案,实行轮值主席国制,每个国家任期半年。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正式的部长组成。欧盟议会由各成员国选的立法代表组成,设有专业委员会。“三驾马车”各自形成对法律草案的意见,通过磋商讨价还价,最后形成欧盟法案。欧盟各成员国对欧盟法案对自己国家的影响进行立法影响评价,供三个机构参考。同时,在欧盟立法过程中还包括公众参与环节,各大企业、行业组织会通过游说来影响立法结果和立法进程,例如EU-ETS的出台时间是两年。
欧盟于2007年通过的《里斯本条约》成为欧盟宪法性立法,经其修改后的《欧洲联盟运行条约》中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成为欧盟基础性立法中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依据。2009年,欧盟通过了《能源与气候的一揽子计划》,包括六项指令层级的欧盟法律,分别是《欧盟温室气体交易机制修订指令》《非ETS部门减排分担指令》《促进可再生能源指令》《碳捕集和封存指令》《交通燃料质量指令》和《减少新产客车二氧化碳排放法》。一揽子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与1990年相比减排20%、可再生能源比例占能源消耗总量的20%、通过提高能效降低20%的初级能源消耗”的“20-20-20”核心减排目标。(www.xing528.com)
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的气候立法,具有代表性的是1999年瑞士的《二氧化碳减排法》、2015年法国的《绿色增长能源转型法》,以及北威州、巴登符腾堡州四个州的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构建了整个欧盟的气候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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