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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U捕捞公约中船旗国的义务解析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专属经济区内,关于采取措施以防止、制止、消灭IUU捕鱼活动的义务,主要是由沿海国承担。这些义务也进一步体现在沿海国和船旗国签订的渔业协议中。关于管辖权的具体内容,根据《公约》第94条第1段,船旗国有义务在行政、技术、社会事项方面对其船舶进行有效管辖和控制。法庭认为,船旗国有义务向通知国告知其所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公约》第192条规定,所有成员国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

IUU捕捞公约中船旗国的义务解析

根据《MCA公约》第2条第4.3段,《MCA公约》的沿海国必须对其专属经济区采取养护和管理生物的措施。此外,《公约》第61条第2段规定,公约的沿海国必须通过适当的养护和管理生物措施来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不会被过度捕捞所威胁。《MCA公约》第9条规定,SRFC成员国必须有国内措施和政策是关于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确保这些措施和法律在专属经济区被遵守和执行,沿海国可以采取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等。

在M/V“Virginia G”案件中,法庭再次确认了沿海国的主权——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进行探索、捕捞、护养和管理,沿海国具有以下权利——采取措施规制外国渔船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包括非成员国的渔船。根据《公约》第3条第1段,非成员国的渔船可以在沿海国(成员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的剩余可捕量(即根据可持续原则,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具体捕鱼量为可捕量,当沿海国自己没有能力完全捕捞所有的可捕量时,剩余的数量称为剩余可捕量),须由该沿海国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进行授权。在上述案件中,法庭认为,沿海国能够进行规制的活动必须与捕鱼有直接的联系。

在专属经济区内,关于采取措施以防止、制止、消灭IUU捕鱼活动的义务,主要是由沿海国承担。根据《公约》第25条,SRFC成员国都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制止、消灭IUU捕鱼活动的义务,并且为此而加强合作来打击IUU捕鱼活动。沿海国承担主要义务和责任,并不代表其他国家因此没有此方面的任何义务。

法庭进而转向船旗国对SRFC成员国的专属经济区关于生物资源的义务,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公约中关于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一般性义务(体现在《公约》第91、92、94、192、193条);二是船旗国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所负有的特定具体性义务(体现在《公约》第58条第3段和第62条第4段)。这些义务也进一步体现在沿海国和船旗国签订的渔业协议中。《MCA公约》规定了进入和捕捞属于SRFC成员国管辖的海域区域内的海洋资源门槛条件。《MCA公约》也规定了非成员国的渔船须遵守沿海国的法规和要求,比如每次进入沿海国的海域时,需要向沿海国报告等。相似的义务也规定在沿海国和船旗国签订的渔业协议中。

一方面,根据《公约》第92条,在公海中,船旗国对其船舶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除非是本公约或者其他国际条约规定的极为例外的情况。根据《公约》第58条,只要不与《公约》第5部分相冲突,在专属经济区中,船旗国对其船舶也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关于管辖权的具体内容,根据《公约》第94条第1段,船旗国有义务在行政、技术、社会事项方面对其船舶进行有效管辖和控制。根据《公约》第94条第2段(a)、第3段、第4段,此有效管辖和控制包括确保某些事项所必要的措施,如尤其是船舶的注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航行的安全、符合资质的船员和船长。

法庭认为,《公约》第94条第2段中的词“尤其是”(in particular),表明该条款中所列的具体措施并不是穷尽的,即船旗国为了实现在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方面对其船舶进行管辖和控制,其所能采取的措施并不仅限于条款中列出的。此外,根据《公约》第94条第6段,如果一个国家有理由相信某个船舶并没有被恰当地管辖和控制,那么,其可以将该事实通知给船旗国。而船旗国在收到此通知后,有义务调查该事项,并采取适当必要措施来管辖并控制该船舶。法庭认为,船旗国有义务向通知国告知其所采取的措施。

因此,根据《公约》第94条,船旗国为了实现其对船舶在行政方面具有的有效管辖的责任,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来确保船舶所进行的活动并不影响船旗国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根据《公约》所负有的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义务。如果船舶从事了这样的活动,船旗国在接到通知后,有义务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另一方面,《公约》第192条规定,所有成员国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第193条规定,国家有权根据其环境政策来开发自然资源,但需要遵守其负有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根据Southern Bluefin Tuna案件,海洋环境的保护包括养护海洋中的生物资源。而第192条适用于所有的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因此,船旗国有义务确保其船舶遵守沿海国有关养护海洋生物的措施。(www.xing528.com)

至于船旗国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的具体义务,体现在《公约》第58条第3段。其规定,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在专属经济区,国家对于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负有“尽责义务”(due regard to),并遵守沿海国的法律法规

根据《公约》第62条第4段,其他国家的国民在专属经济区捕鱼,应遵守沿海国的养护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庭认为该条以课于国家义务来确保其国民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渔业活动时,遵守沿海国的养护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因此,结合《公约》第58条第3段、第62条第4段以及第192条,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船旗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国民和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没有IUU捕鱼活动。因此,该义务是属于“确保责任”(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关于“确保责任”的含义,法庭借用海底争端法庭在其关于资助者和实体的义务责任的咨询意见,认为船旗国负有“确保责任”,即确保船舶遵守沿海国关于养护的措施和法律法规,包括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没有IUU捕鱼活动。为实现“确保责任”,船旗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并有效管辖控制船舶的行政等事务。该义务是一个行为型义务(obligation of a conduct),即采取充分必要措施,尽最大的可能和努力,来防止其船舶进行IUU捕鱼活动。行为型义务是一个尽责义务,而不是一个结果型义务(obligation of a result)。该义务并不要求最终结果是:在每个案件中,船旗国的任何船舶都没有进行IUU捕鱼活动。该义务是:船旗国负有尽责义务(due diligence obligation),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其船舶遵守沿海国的法规并不进行IUU捕鱼活动。

关于船旗国在此处的尽责义务的内容,国际海底争端分庭曾引用过国际法院在Pulp Mills on the River Uruguay案中的陈述,认为结合《公约》第58条第3段、第62条第4段,船旗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执行措施,来确保船舶遵守SRFC成员国沿海国的法律法规,并禁止其船舶在SFRC成员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活动,除非得到SFRC成员国的授权。根据《公约》第192条、第193条,船旗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遵守SFRC成员国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根据《公约》第94条第1段和第2段,船旗国有义务对其船舶的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辖和控制。尽管船旗国采取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的具体内容是由每个船旗国自己决定的,但船旗国有义务采取执行机制来监督和确保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包括对IUU捕鱼活动的惩罚必须足够充分严重以至于能够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剥夺IUU捕鱼活动的任何利润。根据《公约》第94条第6段,当船舶被怀疑从事IUU捕鱼活动时,船旗国在接到这样的通知报告后,有义务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此问题,并告知通知国采取的措施。在IUU捕鱼活动案件中,船旗国和沿海国具有合作义务。

关于船旗国应对悬挂其旗帜渔船从事IUU捕鱼活动负何种程度的责任,鉴于《公约》和《MCA公约》都没有关于此问题的具体答案。法庭根据《公约》第293条,将适用国际法上关于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规则,即《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草案》。该草案第1条、第2条和第31条规定,国际不法行为必须是在国际法上可归因于国家的,且该国家违反了其国际义务。因此,该国家需要对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害进行赔偿。法庭认为,此问题中的船旗国的“责任”(liability),并不来源于船舶违反SRFC成员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法规,因为船舶的违法行为并不归因于船旗国。船旗国的责任来源于,关于船舶在SRFC成员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IUU捕鱼活动,船旗国没有履行其“尽责义务”。因此,船旗国仅在该程度上负有责任。如果船旗国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履行其尽责义务来确保船舶在SRFC成员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没有进行IUU捕鱼活动,则船旗国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如果船旗国与SFRC成员国签订了渔业协议,船旗国核发了渔业许可证给其船舶,该船舶违反了SRFC成员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法规,则船旗国的义务责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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