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遭到破坏后往往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原貌,其负面影响会持续很长的时间,因此从中受害的不仅有当代人,还有一度被忽视的后代人。尽管后代人尚未出生,但如果在法律上承认他们的权利主体地位,承认环境破坏会损害他们的利益,这无疑会增强环境保护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公民呼吁政府采取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一般认为,美国哲学家约尔·范伯格在1971年发表的《动物与未来世代的权利》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后代人也享有权利的主张。在他看来,当代人有义务向后代人传递一个好的世界,而他们也一定能够从当代人创造的清洁健康的世界里受益。这之后,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发展势头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入手不断完善后代人理论,以期为环境保护而采取行动提供说明。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国际法学者魏伊丝教授。她认为,在环境资源领域里,人类各代之间其实是一种“委托—受益”关系,即每一代人都有义务妥善保管从前代人手中留下的地球上的资源。这样一来,当代人之所以能够存续,就是因为前代人做出如此选择的结果。而当代人在利用地球资源的同时,也不能推脱继续履行前代人所履行的保管义务,而是应当同时作为前代人的委托人,为后代人的存续继续妥善保管地球上的资源。[1]魏伊丝教授指出,得出这一认识的依据在于,世界上有很多传统文化持有这样的主张,即当代人所采取的行动应当顾及和关爱后代人。从理论角度来看,承认后代人享有与当代人相同的权利,会有利于警示政府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扭转环境破坏日趋严重的趋势。概言之,后代人理论强调的是代际公平,即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涉及当代人内部的公平问题,还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问题。因此,在作出有关环境与资源的重大决策时,不但要考虑代内公平,而且还要考虑代际公平。如果政府能够按照后代人理论的要求行事,重视落实代际公平,就必然会导致现有的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而大为减少为获取短期利益而肆意破坏环境现象的产生,这显然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受上述理论的影响,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一些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开始使用后代人这一用语。例如,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重要文件中就可以看到后代人这一用语的出现。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环境保护组织推动的立法草案中也能看到后代人这一用语。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以发现后代人理论产生的影响。在国际法院的审判中,已经有法官在一些著名案例中阐述了后代人理论的价值,他们认为必须重视代际公平的重要性。例如,在1993年丹麦诉挪威海洋划界案、1995年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以及1996年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中,法官就强调,后代人的权利并非处于萌芽状态,而是已经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条约、司法判决和一般法律原则将其精神内化于国际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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