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递交请求书,对印度共和国提起诉讼,指控印度没有履行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行核裁军的义务。尽管印度没有批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1995年1月30日加入该条约的马绍尔群岛指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6条所载各项义务不仅仅是条约义务;这些义务还根据习惯国际法单独存在”并作为习惯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请求国辩称,“通过实施与及早实行核裁军和停止核军备竞赛的义务直接冲突的行为,印度已经违反并继续违反其秉持诚意履行习惯国际法所规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请求国还请国际法院命令被告国在判决一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上述义务,包括必要时真诚地进行谈判,以期达成一项关于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行所有方面核裁军的公约。为支持其控告印度的请求,请求国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项作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并提及马绍尔群岛和印度分别于2013年4月24日和1974年9月18日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国际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发出命令,裁定书状应首先讨论国际法院管辖权问题,并设定2014年12月16日为马绍尔群岛提出诉状的期限,2015年6月16日为印度提出辩诉状的期限。马绍尔群岛的诉状已在设定的期限内提出。在2015年5月5日的信中,印度请求把提出有关管辖权问题的辩诉状期限在2015年6月16日后延长3个月。收到该信后,书记官长向马绍尔群岛转交了该信的副本。在2015年5月8日的信中,马绍尔群岛通知国际法院,它对印度的请求不持异议。在2015年5月19日的命令中,国际法院把印度提出辩诉状的期限2015年6月16日延长至2015年9月16日。该书状已在延长的时限内提交。2016年3月7日至16日,举行了有关国际法院管辖权和请求书可受理性问题的公开审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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