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及其前身的常设国际法院都认为,只有在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具体的存在,并且的确受到了违法行为的侵害时,才可以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作为保持现状的紧急手段,[6]否则临时保全措施的请求不能予以认定。[7]而在本案中,国际法院在指示临时保全措施时提出:所指示的临时保全措施只是临时的,并不能影响案件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作为国际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预测,国际法院仅在认为为了保全一方权利需要的时候,才会指示临时保全措施。[8]由此可推断,国际法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具体存在的,尤其是考虑到国家领土主权和公海自由原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应当是显然存在的,因此原告只需要证明权利受到侵犯是由于法国在南太平洋地区的大气层核试验造成的即可。[9]
可见,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主要有四点意义。其一,国际法院通过临时保全措施表达了对新西兰、澳大利亚领土主权的认可,对公海自由原则的认可,国际法院认为这些权利应当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其二,国际法院对于法国大气层核试验致使放射性散落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持否定态度,各国具有防止污染的义务,为了不使污染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损害,国际法院认为需要发布这样的命令。其三,国际法院指示的临时保全措施表明国际法院认为各国有防止争端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这符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本案中,也实际上否定了法国提出的国际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主张。[10]其四,国际法院认为各国在进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不得对其他国家或者公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只要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援引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是否有过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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