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试验是否违反国际法,对本案的评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分析核试验是否违反国际法,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国际法规则禁止核试验,核试验是否违反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者一般法律原则?
在1974年,法国进行核试验没有违反任何条约规定,法国当时并没有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也没有签署《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3]并且当时也没有形成禁止核试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因此,在1974年时,核试验并不违反当时的国际法规则。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在1974年,法国进行大气层核试验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并不代表法国的这种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国际法需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因此产生了以严格责任为基础的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这种国家责任并不对国家的行为性质作出要求,不要求国家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在南太平洋的大气层核试验必然会造成跨界损害,因此法国应当承担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即使法国当时的核试验并不违反国际法。关于法国的核试验是否违反预防原则,在本案这种情形下,很难适用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对于可能有害于环境的物质或行为,即使缺乏其有害的结论性证据,也应采取各种预防性手段和措施,对这些物质或行为进行控制或管理,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4]然而,核试验肯定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结果,并且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也无法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甚至可以说,法国将核试验选定在南太平洋上进行,实际上就是一种预防手段,但是不管在哪里进行核试验,对环境的损害结果都是一样的,因为核试验行为与其他可以控制、预防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核试验的损害结果根本无法预防。(www.xing528.com)
尽管在当时看来,法国的核试验没有违反国际法,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如果现在进行核试验,是违反现有国际法规则的,至少有以下两个理由:①随着有关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缔结,包括《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核安全公约》等条约的签订,表明绝大多数国家承认核试验对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应当予以禁止。尤其是1996年9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印度、不丹和利比亚)、5票弃权(古巴、黎巴嫩、叙利亚、坦桑尼亚和毛里求斯)的压倒多数票通过决议,正式认可《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1996年9月24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目前已有近180个国家签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条约。其中特别关键的第1条规定:“1.每一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种核爆炸;2.每一缔约国还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在各国对禁止核试验展现的态度上,以及根据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签署国家的数量,以及签署国家具有广泛代表性,既包括绝大多数有核国家,也包括大量无核国家,近50多年来如此丰富的国家实践表明,各国对禁止核试验形成了法律确信,禁止核试验现在已经形成了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②即使认为禁止核试验行为没有形成国际习惯法或者存在“一贯反对者”,并且一国没有加入禁止核试验相关的国际条约,该国现在进行核试验也是违反国际法的。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诞生以来,国际环境法不断发展。《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享有根据它们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第2条原则再次强调: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如今,“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已被公认为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5]各国的行为必须遵守这一原则,核试验必然会造成国外环境损害,且核试验导致的损害往往是全球性质的,这就使得一国进行核试验必然会违反“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这一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习惯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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