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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议定书》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任何因科特迪瓦官方未能遵守《巴塞尔公约》的有关规定或因其有意、疏忽或轻率的不当行为而造成或促成损害者,应当对此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本毒垃圾事件中,当事国荷兰、科特迪瓦以及事件的始作俑者托克公司皆有违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作为事件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关的国际法律责任。其一是“事先通知”责任。其三是非法运输责任。此种欺诈行为亦毫无疑问须课以相关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环境法案例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

巴塞尔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所造成的责任和赔偿问题,但在1999年12月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五次大会通过的《关于责任与赔偿问题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初步解决了公约缔约方废物越境转移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议定书》首先明确了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12]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需遵守《巴塞尔公约》之相关规定是各相关行为者的基本职责,[13]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和处置者以及相关国家等都可能在不同阶段承担责任。因此,不仅荷兰和托克公司,科特迪瓦也因在港口堆放危险废物而被追责。按照《议定书》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任何因科特迪瓦官方未能遵守《巴塞尔公约》的有关规定或因其有意、疏忽或轻率的不当行为而造成或促成损害者,应当对此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本毒垃圾事件中,当事国荷兰、科特迪瓦以及事件的始作俑者托克公司皆有违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作为事件责任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关的国际法律责任。

其一是“事先通知”责任。《巴塞尔公约》第13条对通知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出口国有责任通过本国指定的部门或要求废物的产生者、出口者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情况,通知准备进口的和过境的国家;而且通知的情况应该详细,使进口国和过境国的有关部门能够评价废物转移的性质和危险。进口国无论是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转移、不允许转移,还是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都应书面答复通知者。进口国在答复中,必须证实存在一份出口者与处置者之间的合同,并详细说明对有关废物的环境无害处理方法。在收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及确认上述合同前,出口国不应允许转移。[14]本次事件的当事国荷兰与科特迪瓦未切实履行“事先通知”义务。

其二是废物再进口责任。在有关国家遵照公约规定已表示同意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未能按照契约的条件完成的情况下,如果在进口国通知出口国和秘书处之后90天内或在有关国家同意的另一期限内不能作出环境上无害的处置替代安排,出口国应确保出口者将废物运回出口国。为此,出口国和任何过境缔约国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该废物运回出口国。[15]这样,环境无害管理的责任就由废物产生国承担了,也即荷兰承担。(www.xing528.com)

其三是非法运输责任。没有向所有有关国家发出通知或没有得到一个有关国家的同意,或通过伪造、谎报或欺诈而取得有关国家的同意,或与文件所列材料不符,或违反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造成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蓄意处置(例如倾倒)等皆可视为非法运输。[16]

此外,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还可能直接涉及某些欺诈行为。因为危险废物很容易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在将危险废物进行越境转移时,为了达到“合法转移”的目的,当事方极有可能对废物的毒性加以否认,犹如托克公司,就一直辩称堆放于科特迪瓦的毒垃圾为清洗油船时产生的由“完全正常的汽油混合材料”组成的常见废物。此种欺诈行为亦毫无疑问须课以相关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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