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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揭秘毒垃圾的真实性质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排放于阿比让的毒垃圾显然就是我们常提及的有毒废物。迄今并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废物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形式或任何式样的材质和物质”。在《巴塞尔公约》之前,发展中国家不当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灾难性事件催生了公众对国际控制需求的认识。船舶作业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废物被认为是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内容,因此不属于《巴塞尔公约》的调整范围。

国际环境法案例解析:揭秘毒垃圾的真实性质

被排放于阿比让的毒垃圾显然就是我们常提及的有毒废物。但什么是“废物”呢?迄今并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废物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形式或任何式样的材质和物质”。[1]也可以是“持有者扔弃或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必须扔弃的所有物质或物品”。还可以是“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2]之所以出现不统一的界定,主要是因为废物本身具有两重性。所谓“废物”往往从一个角度看是废物,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可加以回收利用的资源,“废物”与“产品”之间缺乏清晰的区别,其模糊标准使得废物继续“在商品或原材料的标签下”出口,还因此为贸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

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始于《巴塞尔公约》订立前几年。在《巴塞尔公约》之前,发展中国家不当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灾难性事件催生了公众对国际控制需求的认识。《巴塞尔公约》被认为是有关危险废物中影响最深远的国际协定,它也是后续有关危险废物条约的基础,[3]实际上对危险废物持广泛理解,认为危险废物包括来自废物制造过程中的特定废物或材料的有害成分,以及根据出口、进口或过境国的国内法律被视为危险的废物。此外,《巴塞尔公约》还涵盖了附件二所列的某些“其他废物”,包括家庭废物或家庭焚化炉废物等。船舶作业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废物被认为是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内容,因此不属于《巴塞尔公约》的调整范围。1991年《巴马科公约》是旨在保护人类健康环境免受越境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潜在有害影响的区域性公约,它订立于非洲国家对《巴塞尔公约》执行的不信任背景下,非洲国家深刻认识到自己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能力,因而具有反对工业化国家将有毒废物和不安全的残留物转移到其境内的强烈愿望。[4]《巴马科公约》基本上采用了《巴塞尔公约》的用语,虽然它仅规制非洲境内产生的废物,但其范围仍比《巴塞尔公约》的范围广泛得多。《巴马科公约》中的废物包括出口国禁止的任何废物和放射性废物,但不包括船舶经营产生的废物,[5]如《巴马科公约》附件一所列废物类别,具有附件二所列任何特征的废物,以及被进口国国内法认为有害的任何废物,出口或过境被视为危险废物,也包括“为了人类健康或环境原因而被禁止,取消或拒绝政府管制行动登记的危险物质,或自愿在制造国注册登记的危险物质”。[6](www.xing528.com)

可见,上述两个规制危险废物的国际公约对“废物”也同样缺乏清晰统一的界定。但,国际法关于废物的规制首先从给废物下定义开始,这是废物国际法律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7]所以,综合相关国内国际立法,可以界定“废物”为:“在特定的时间或空间失去其原有的既定的功能或价值而需要处置或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而托克公司所称清洗油船时产生的由“完全正常的汽油混合材料”组成的常见废物——毒垃圾,实质上属于“危险废物”(详见“尼日利亚科科港危险废物堆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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