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事件之后,国际上重申并澄清了至少三项关于危险废物国际贸易的国际准则。第一,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问题,曾经是私营贸易商之间进行的、基本上不受监管的“空白地带”,但现在,出口国被认为是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主要责任人。第二,危险废物贸易需要公共部门监管,包括出口国事先通知的义务以及获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事先同意的义务。第三,国家有控制其自然资源的权力包括禁止进口有害物质的主权。科科港事件为这些国际规范的发展做了铺垫,也间接促成了《巴塞尔公约》的出台。?
[1]Sylvia F.Liu,“The KoKo Incident:Developing International Norms For The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Waste”,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Environmental Law,1992~1993.
[2]参见《巴塞尔公约》第1条。
[3]参见《巴马科公约》第1条。
[4]蒋克彬、张洪庄、谢其标编:《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中国石化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www.xing528.com)
[5]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地区办公室编:《危险废物的管理》,严珊琴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6]参见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55页。
[7]责任限额只规定了最低赔偿标准,有利于受害者取得与损害相当的赔偿,也有利于保险人正确估算保险费用从而使废物越境转移的保险计算有标准可以参照。
[8]参见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修订版),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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