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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络使用判断的新发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元标记、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中商标使用的判断,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该使用方式中的商标不为公众所感知的情形,从而不将其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但不能否认的是,使用在元标记、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中的商标,可能会引导相关的网络浏览者接触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将他人商标作为元标记和购买的关键词的行为,其本意是借助他人商标的商誉来吸引相关消费者关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使用者无疑是具有不法意图的。

商标网络使用判断的新发展

对于元标记、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中商标使用的判断,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该使用方式中的商标不为公众所感知的情形,从而不将其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但同时鉴于对他人的商标进行这类使用同样利用了他人商标中所凝结的商誉来吸引潜在消费者,法律对该种使用应该予以禁止,笔者建议将该种使用行为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

元标记和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服务中被购买的关键词,都是存在于网络后台运行,并不显示在网络浏览者的面前,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是在搜索引擎检索的工作过程中。这就决定了,当商标作为元标记和关键词使用时,该标识不会被网络浏览者浏览到。即使在该元标记和关键词真实发挥作用的时候,即当网络浏览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与该元标记和关键词相同的商标进行检索,搜索引擎在自然搜索后或者在被购买的关键词的干预下形成的搜索结果页面时,显示在网络浏览者面前的仍然是各个搜索到的网站链接的标题和相关的描述,以及搜索引擎中浏览者自己输入的作为检索关键词的该商标,而并不是作为元标记和购买关键词使用的该商标。

因此,元标记和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中的商标的显示具有隐蔽性,这种使用方式中的商标不会与作为相关消费者的网络浏览者接触,并给予其视觉等感官方面的冲击。(www.xing528.com)

但不能否认的是,使用在元标记、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中的商标,可能会引导相关的网络浏览者接触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涉嫌侵权人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网站的元标记,或者作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公司进行购买的行为,会导致搜索引擎在以该商标为关键词的检索中,在自然检索或者存在赞助商的检索中,将该涉嫌侵权人的网站列入搜索结果之中,甚至是相对靠前的排列位置上。虽然从涉嫌侵权人使用该商标到消费者接触到涉嫌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中间需要网络浏览者对该商标的主动输入,需要搜索引擎的工作,也需要网络浏览者对点击目标的决定,可以说中间环节较多,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一全过程的前提是将该商标作为元标记、搜索引擎购买关键词的使用。而且,将他人商标作为元标记和购买的关键词的行为,其本意是借助他人商标的商誉来吸引相关消费者关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所以,使用者无疑是具有不法意图的。

对于这种商标使用行为,笔者认为,由于其不可为公众所感知,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来进行评价,也很难作出商标侵权的认定,但法律必须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笔者建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将这种不为公众所感知的商标使用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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