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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TRIPs中的体现及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法院在裁定中驳回了被告的抗辩,其理由是被告在该网站中推销一本反对堕胎的书籍,为其政治活动筹集资金,从而在商业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在后一案件中,被告意图转卖该域名的行为促使法院作出其使用商标属于商业性使用的判断。

商标使用:TRIPs中的体现及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

商标使用必须是商业性的使用,这是商标法制度对商标使用的要求之一,这一要求是从商标使用的目的的角度作出的。但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的判断,标准日益宽松。

在美国Planned Parenthood Fed.Of America Inc.v.Bucci一案中,原告在计划生育服务上拥有Planned Parenthood商标,被告注册了域名plannedparenthood.com,该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原告的商标相同,原告以商标淡化为由提起诉讼,被告答辩称该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整个组织是一种“政治活动”,因此,其在域名中对原告商标的使用,不属于商业性使用。美国法院在裁定中驳回了被告的抗辩,其理由是被告在该网站中推销一本反对堕胎的书籍,为其政治活动筹集资金,从而在商业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1]

在Panavision International L.P.v.Toeppen一案中,被告以原告的商标panavision为可识别部分注册了域名panavision.com,网页上仅有一张空摄照片及Hello问候语,并没有其他内容。被告在诉讼中抗辩称其注册该域名纯属个人好玩,既没有在网站上出售与原告产品有关的商品,又没有通过该网页将与原告商标有关的消息传播给公众,因而是一种非商业性的使用。美国法院在判决中则认为,如果被告仅仅是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不用来牟利,其行为可能不会被认为具有商业性,但事实是他意图将该域名转卖给原告,具有牟取利益的意图,因此,其将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一种商业性使用。(www.xing528.com)

在前一案件中,被告的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抗辩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反而是其在网站中推销书以筹集资金的行为促使法院肯定了其将他人商标用在网站域名中的行为具有商业性。在后一案件中,被告意图转卖该域名的行为促使法院作出其使用商标属于商业性使用的判断。这两个案例中的判断体现出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的认定趋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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