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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TRIPs中展示与网络新发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局的研究》中的判断该研究在对各国司法实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链接中的商标使用是否应该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相关联,区分为为成立或维持商标权和为成立商标侵权两个目的而分别提出了相关意见。而关于在链接中使用的商标,为成立商标侵权而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关联的建立方面,《国际局的研究》所持的态度与为成立或维持商标权的情况一致。

商标使用:TRIPs中展示与网络新发展

链接中的商标使用情况相对单一,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建立也不像网页中的使用那样具有多变的可能性,因此,需要的更多是是否存在关联的判断,而并非一系列的判断规则,当然,“是”或“否”的答案仍是需要支撑的。实践中涉及商标在链接中使用的法律问题,更多是关于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方面,而为取得或维持商标权或者证明商标的知名度而主张这种使用并不常见。但笔者认为,对于学术研究来说,商标权利人一方当然可能以这种方式使用商标,而对这种使用是否能够建立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从而可能具有商标使用相应的效果,仍有进行探讨的必要。

(一)商标在链接中的使用

链接(linking),也称为超级链接(hyperlinking),是指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而在一个网页中用来超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段文本或者是一张图片,当浏览者单击已经链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目标将显示在浏览器上,并且根据目标类型来打开或运行。[39]

网络使用者对网页中链接的存在和使用司空见惯,网页中用来超链接的对象是一段文本或一张图片,当移动鼠标指针到该超链接上时,鼠标指针就会变成一只手的形状,这时如果单击鼠标左键,就可以直接跳到该链接目标上去。网页中的链接的存在,为引导该网页的访问者进入链接目标进行访问提供了可能和方便,从而增加了该链接目标的访问量。在访问者对链接目标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网页中作为链接对象的文本或图片,就是向网页访问者描述该链接目标,且吸引访问者进行点击并进入链接目标的首要途径。因此,将商标使用于链接中,从而使访问者基于对该商标的认知和兴趣,以及对该链接目标与该商标有关的判断,点击该链接并进入链接目标,就成为网站所有者的一种选择。

(二)《国际局的研究》中的判断

该研究在对各国司法实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链接中的商标使用是否应该与相关商品或服务相关联,区分为为成立或维持商标权和为成立商标侵权两个目的而分别提出了相关意见。

1.为成立或维持商标权时的意见(www.xing528.com)

该研究认为在链接中的商标的使用,不能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关联,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了分析。[40]

《国际局的研究》从链接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并作出否定该关联存在的结论。该研究认为,商标使用于链接中时,其首要的功能不再是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而是被用来连接网站的一种工具。[41]因此,《国际局的研究》认为在链接中的商标的使用不能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关联。

2.为成立商标侵权时的意见

《国际局的研究》虽然指明为成立侵权的目的往往比为取得或维持商标权的目的在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关联更为容易[42],但该研究由此而得出的相关的结论是,“因此在很多法律下,如果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成立,商标可以被商号或者地理标志侵权”[43],而并非与网络中的商标使用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关联的建立有关。而关于在链接中使用的商标,为成立商标侵权而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关联的建立方面,《国际局的研究》所持的态度与为成立或维持商标权的情况一致。

对于商标使用于链接中时是否会带来混淆,《国际局的研究》首先说明不是很清楚[44],但又表明这样使用的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关联似乎是非常困难的[45]

对于其中的原因,该研究分析说,这样使用的商标本身似乎并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是与一个网站相关联,如果商品或服务是在该网站中进行宣传、销售等市场行为,那么关联的建立似乎要求该商标要出现在网站中,而在这种情况下,该关联的建立是由于在网站中对该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将该商标作为链接的使用。[46]《国际局的研究》对该问题的态度,与为取得或维持商标权的情况下的该关联的建立态度一致,包括相关原因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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