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商标法律制度中,商标的“本国使用”是对商标使用的首要要求,商标的使用必须要与特定的空间,即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相关联,才能够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并实现商标使用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在传统的有形市场中,有关商业活动中对商标的使用,无论是发生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中,还是发生在相关的交易环节中,都是在具体的物理空间内进行的,因此,必定属于一定的国家范围之内。该使用所辐射的主要是该国国内的消费者,其效果和影响也主要是在该国范围内产生的,此时的商标使用与特定地域的关联是当然的。而且,商标在有形市场中的使用必定反映在有物理存在形式的相关载体上,因此,该使用与特定地域的关联又是易于记录并被证明的。
但当商标的使用发生在网络环境时,情况就大不同了。网络具有虚拟性,并不依赖具体的物理空间而存在,因此,商标在网络环境中的使用就不能像在传统有形市场中的使用那样,依据使用的具体空间范围来确定其地域范围。而且,网络具有全球性,是一个全球连通的信息系统,某一商标在网上进行使用后,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只要有一台计算机并与因特网相连,就能够访问到该商标进行使用的位置,并了解到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在网络上的使用,可以为全世界的消费者所接触并使其受影响,该使用的效果可以辐射到全世界,商标在网络上的使用似乎就是在所有可以通过网络访问到该使用的地理范围内的使用。由此可见,商标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具有与全球范围相关联的倾向。(www.xing528.com)
但是否能够由此得出该商标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的结论呢?当然不是,否则,使用于网络环境中的商标便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主张权利,也可能在全球范围内被诉侵权,这显然是不合理而且可笑的。因此,需要确定一定的规则,在全球连通的网络中合理地认定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从而将如此宽泛的空间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分,使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与一部分空间建立起关联,并将其视为在该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而除此之外的其他空间范围与该使用之间没有关联,即使通过网络访问到该商标在网络中使用的情况是可能的,也不认为该商标在该特定地域范围内进行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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