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网络环境下商标使用问题的实质研究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网络”“互联网”“因特网”三个概念进行一定的说明。
“网络”的英文为“network”,在计算机领域中,网络利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1]“互联网”的英文为“internet”,指由多个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而成,而不论采用何种协议与技术的网络。[2]“因特网”的英文为“Internet”,指在全球范围,由采用TCP/IP协议族的众多计算机网相互连接而成的最大的开放式计算机网络。[3]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这三个概念是彼此不同的,而且范围大小依次递减,前者包含后者,无论是互联网还是因特网都是网络的一种,而因特网又是一个涵盖全球范围的最大的互联网。
虽然在技术层面以及由此形成的科学定义上,这三个概念是彼此不同的,但在普通公众的日常使用中,该三个概念并没有被严格区分。“网络”和“互联网”也经常被用来指代“因特网”,这可能是由于“因特网”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互联网”和“网络”。同样,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研究中,也没有严格区分使用这三个概念。比如在以下论文中,《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责任承担——网络环境商标间接侵权“第一案”评析》、《网络广告商标侵权问题初探》、《论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浅谈如何规范网络商标使用行为》,其标题中使用“网络”这一概念,而《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问题研究》一文则在标题中使用“互联网”的概念,而这些论文所指的其实都是“因特网”。而在《知识产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作者在述及“因特网上的商标问题”时,也称“因特网亦称互联网”[4],从而将两个概念等同。(www.xing528.com)
而在本书中,为了行文的方便,防止带来任何的混淆或者模糊,笔者遵从目前普通公众以及知识产权研究中对该三个概念不进行区分的态度,因此,在下文中出现的三个概念,“网络”、“互联网”和“因特网”均指代同一事物——因特网。但笔者在具体使用概念时会遵循一定的规则,如遇对外文资料的翻译,笔者将尽量遵从外文资料中所使用的“Internet”一词使用“因特网”的概念,如遇对其他文献的引用,笔者将尽量沿用被引用文献中使用的概念,而在一般论述中,为简便和通俗,笔者将尽量使用“网络”的概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