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第20条对各成员商标法提出了一项禁止要求,即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商标不得受特殊要求的无理妨碍。这一要求的宗旨是禁止各成员对商标使用提出特殊要求或限制,从而妨碍商标使用者对商标使用的自由决定。
对于何为特殊要求,TRIPs第20条举例进行了说明,包括要求将该商标与另外一个商标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进行使用、要求以损害该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的方式使用。当然,这三种情况并没有穷尽所有的特殊要求,TRIPs仅是举例予以说明而已,还会有其他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属于特殊要求,并对商标使用构成无理妨碍,因而需要禁止。
同时,TRIPs第20条也明确排除了一种情况属于特殊要求,那就是要求将识别生产该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的商标,与区别该企业的所涉具体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一起使用,但不将两者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这种要求不属于对商标使用的特殊要求,各成员国内法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这样的规定。
TRIPs第20条所提出的禁止商标使用受特殊要求的无理妨碍的要求,其实是贸易自由原则和精神在商标使用方面的体现和贯彻。WTO本身的宗旨就是促进各成员之间的自由贸易,作为WTO一揽子协议之一的TRIPs,也是以减少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为目的的。因此,正如自由贸易是WTO的灵魂一样,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权利的自由行使,是TRIPs的灵魂。TRIPs第20条所禁止的商标使用受特殊要求的无理妨碍正是禁止特殊的、无理的要求和限制,促进商标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决定商标使用的体现。(www.xing528.com)
【注释】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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