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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简介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23]这些规定与TRIPs第19条的内容极为相似。笔者认为值得一提的是“撤销”一词的使用。在商标标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留出1年的空白期已经是商标法所能作出的最大限度的让步,是顾全商标申请者、相关消费者等各方利益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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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申请撤销。[21]当然,法律也给予了注册商标所有人说明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的机会。[22]同时,我国法律也承认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可以作为维持注册的商标使用。[23]这些规定与TRIPs第19条的内容极为相似。

笔者认为值得一提的是“撤销”一词的使用。有学者提出,我国《商标法》在这里应该使用的词语是“注销”而非“撤销”,因为“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24]。而“撤销”是对自注册伊始就存在瑕疵的商标所使用的,“撤销的效力也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商标注册自始无效”[25]。虽然2013年8月30日对《商标法》的最近一次修改并没有对此作出改动,但笔者依然认为这一观点值得赞同,也期待在日后对《商标法》的进一步完善中有所体现。[26](www.xing528.com)

我国《商标法》与TRIPs第19条的不同之处是,在注册商标被撤销(包括因为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如果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将不予核准。[27]这一要求的出发点在于留出一段时间以尽量消除被撤销的商标在市场和消费者中的影响,进一步淡化该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从而尽量避免后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借助被撤销的商标的商誉造成的混淆,以及相关消费者对两者的混淆。在商标标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留出1年的空白期已经是商标法所能作出的最大限度的让步,是顾全商标申请者、相关消费者等各方利益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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