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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依赖性和价值在TRIPs和网络环境中的新发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性,在英、法、德、美四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中,只有美国的联邦商标注册是以商标使用为条件的。而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标权使用取得的上述弊端,赋予商标注册证初步证据效力。商标的注册申请被视为建设性使用,并赋予申请人优先权,对基于商标使用意图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更为有利。

商标注册的依赖性和价值在TRIPs和网络环境中的新发展

对于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性,在英、法、德、美四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中,只有美国的联邦商标注册是以商标使用为条件的。但美国的联邦商标注册制度形成在TRIPs之前,因此,与其说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是实践TRIPs第15条第3款的典型代表,不如说TRIPs第15条第3款的形成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的结果。但不管怎样,都不会影响以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来阐述以及解释TRIPs第15条第3款的可行性。

作为TRIPs第15条第3款的具体体现,美国联邦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制度设计反映了相同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的同时,尽量吸收商标注册的有益元素,但这种价值追求是如何实现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的,就只能从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探究。

(一)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的坚持

美国联邦商标制度坚持了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与英国一样,作为普通法国家,美国承认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依据商标的使用就能够在法院寻求普通法上的保护。但同时,《兰哈姆法》规定了对联邦注册商标提供的保护,但取得联邦注册的条件之一,或者说实质上的条件是商标使用,这也就意味着,商标使用同样是享受《兰哈姆法》所提供的保护的条件。

因此,美国联邦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制度设计,贯彻了普通法上形成的商标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这反映了对商标使用作为商标权存在并受到保护的根本性价值及理由的承认和坚持。

(二)注册的价值和意义

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在坚持了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的同时,也赋予了联邦商标注册一定的价值和意义,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是商标注册证作为初步证据的效力;二是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被视为“建设性使用”(constructive use)。[39]

1.商标注册证的初步证据效力

商标权使用取得与注册取得相比,弊端之一就是商标权既然由使用产生,那么使用人如何能使他人知晓这一事实,从而使权利得到公示,以及由此产生的当两个以上的使用人都主张商标权时,判断谁是先使用人时所面临的证据问题。而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标权使用取得的上述弊端,赋予商标注册证初步证据效力。(www.xing528.com)

取得联邦商标注册后,注册证在三个方面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一是证明注册的商标和该商标注册的有效性;二是证明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三是所有人于商业活动中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按照注册证中列明的条件和要求使用该商标的排他性的权利。[40]

当然,既然是初步证据的效力,就有可能被他人的其他有效证据所推翻,但这一证据效力毕竟为商标权利人避免了在没有进行联邦注册时所要面临的很多关于商标权的举证方面的麻烦。

2.商标的注册申请被视为“建设性使用”

“建设性使用”是《兰哈姆法》中所使用的概念,英文为“constructive use”,建设性使用赋予使用人的是一种就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对抗他人的优先权[41]商标的注册申请被视为建设性使用的条件是该商标的成功注册[42],也就是说,只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所有人,其注册申请才能被视为商标的建设性使用,从而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当然这种优先权也不能对抗所有人,不能对抗的人包括三种没有放弃其商标的人:①在该申请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人;②在该申请之前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且其注册申请在审理或后经核准注册的人;③在该申请之前已经提交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并由此享有优先权,且按照《兰哈姆法》相关规定提出注册申请,以及其注册申请在审理或后经核准注册的人。[43]除了这三种没有放弃其商标的人,建设性使用所赋予的优先权可以对抗其他所有的人。

商标的注册申请被视为建设性使用,并赋予申请人优先权,对基于商标使用意图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更为有利。对基于商标使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来说,他对商标进行使用的事实发生在申请注册之前,也就是说在他提交注册申请之前,已经使用了该商标,他完全可以以其在申请注册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来对抗他人。因此,将其提交的注册申请视为建设性使用,并以此来对抗他人,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并没有什么意义。虽然《兰哈姆法》在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区分两种申请注册的方式,但实际上,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体现在基于商标使用意图提交注册申请的申请人身上。

基于商标使用意图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其提出申请之时,商标尚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最终取得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的事实必然发生在提出申请之后至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之前这段时间。假设申请人基于使用意图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且在其将商标使用于商业活动之前,有他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且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显然,该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对该商标的使用先于该申请人,依据在先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商标权应该由该他人享有。但依据《兰哈姆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该申请人能够按照程序最终取得注册,即使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真正的时间晚于该他人,该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将被视为建设性使用,并赋予其就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对抗他人的优先权。该他人显然不属于不能对抗的三种人的范围,因此,该申请人的优先权能够对抗该他人,关于该商标的商标权仍是由该申请人取得。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建设性使用,为在后的商标使用基于在先的申请对抗他人晚于该申请但早于该使用的商标使用提供了可能。

在上述美国联邦商标注册的两种主要价值中,虽然商标注册证的初步证据效力与英法早期商标注册制度的作用并没有不同,从而体现了与商标注册制度早期相同的命运和轨迹,但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建设性使用”,却是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的创新,这一创新为在后的商标使用基于在先的申请对抗他人晚于该申请但早于该使用的商标使用提供了可能。这也使美国联邦商标注册的意义在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下突破了对已经存在的商标权的宣示以及证明的价值局限,从而对商标权的归属能够有所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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