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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TRIPs中的使用及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TRIPs第15条第3款,在谈到商标使用时,出现了“使用”和“实际使用”两个词语,由此可见TRIPs文本对两者的有意区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商标实际使用”被独立强调的角度对商标使用的相关概念进行一定的梳理和说明。

商标在TRIPs中的使用及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

TRIPs第15条第3款,在谈到商标使用时,出现了“使用”(use)和“实际使用”(actual use)两个词语,由此可见TRIPs文本对两者的有意区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商标实际使用”被独立强调的角度对商标使用的相关概念进行一定的梳理和说明。

笔者在第一章对“商标使用”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基于“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两层含义,分析了“商标使用”在“商标标识使用”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两个基本层面的内涵。当提到“商标使用”时,其具体所指是标识的使用抑或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景来判断的,但一般情况下,商标法制度以及商标法研究中所谈到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大多数关于商标使用的研究并没有将“实际使用”从商标使用中分离出来,即使谈到“商标实际使用”,也会将其等同于“商标使用”[3],其中的“实际”二字仅仅是一个描述性词语,是用来形容“商标使用”本身即具有的“现实发生”的特点,而并不具有用以区别不同“商标使用”的意义。笔者所见的将实际使用从商标使用中区分出来的现有研究,是从商标使用与商标权价值关系的角度将商标使用划分为三种形态,即真实使用、意图使用、形式使用。[4][5]当然,这种划分是学术研究的需要。(www.xing528.com)

在关于美国《兰哈姆法》的研究中经常提到的与实际使用并列的另外一个概念是“意图使用”。[6]“意图使用”概念的采用造成了一定的误解,似乎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中存在一种“意图使用”,而“意图使用”是与“实际使用”并列的另外一种“商标使用”。其实,“意图使用”来源于《兰哈姆法》在1988年修改时增加的允许善意的意图在商业上使用商标的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7]而在此之前,只有在商业中已经使用商标的人才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见,所谓“意图使用”其实根本就不是商标的使用,而只是“使用商标的意图”,重点在于“意图”,而非“使用”。而且,在《兰哈姆法》中也没有“实际使用”(actual use)这一概念,而只有“使用”(use)。

在笔者看来,TRIPs第15条第3款中的“实际使用”,其含义是指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真实的且符合商标基本价值和功能的使用,即是商标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使用,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可以说,所谓的“实际使用”,与学者们通常所说的“商标使用”,以及笔者在第一章提到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内涵和外延上应该是一致的,该条款第二句中所使用的“实际使用”,也意在强调商标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真实发生这一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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