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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建立的基于商标的使用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是需要在现实的市场中对相关的消费者真实发挥作用的,因此,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的观念上的关联,尚需要商标的使用来实现其作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即使对于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商标使用对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的建立,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建立的基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虽然商标表现为标识的图样,但在本质上却体现为该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只有存在这种联系,商标所应具有的基本功能才能够实现。而这种联系的建立,离不开商标的使用。

(一)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商标本身的价值首要体现为该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这种联系越紧密,商标的区别功能就越显著,这种区别功能本身就具有价值。[15]商标法制度所规定的对商标权的保护,体现了对这种关联的保护。以我国商标法为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16]之所以禁止这种行为,是因为这样的使用行为会模糊受到保护的注册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关联。这种保护的存在,是为避免商品来源被混淆的后果,而其中所蕴含的对商标的保护,实质上是明确该标识与特定商品的关联。

又比如,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另一体现是禁止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17]之所以禁止这种行为,是因为如果将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商标,然后将该商品再投入到市场,会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商品与更换后的商标联系在一起,这就割裂了原商标与该特定商品的关联。因此,这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为直接且明显地展示了对商标与特定商品关联的维护。

商标发展历史上不乏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案例,常被提到的莫过于“阿司匹林”。这样的商标原来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与特定商品具有联系,但由于商标经营的不善或其他原因,该标识与特定商品的关联逐渐被模糊,商标用以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功能逐渐被弱化,直至最终沦为商品通用名称。可见,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与特定商品的关联。

当然商标标识本身也可能具有价值,尤其是那些设计独特,对相关消费者颇具吸引力的标识。这样的标识相较设计普通的标识,在市场中成功吸引相关消费者购买的机会更大,这也是标识本身的价值所在。(www.xing528.com)

(二)商标使用的作用

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是商标的首要价值,但这种联系是如何建立的呢?如上文所述,商标法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一般是保护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也就是说,在对商标权提供保护时,法律已经肯定在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联系。而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在各国的立法例中主要有两种:一是使用取得,二是注册取得,而这两种取得方式下法律所承认的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关联的建立也有所差异。

商标权通过商标使用而取得,当两个以上的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商标权赋予使用在先的主体。在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普遍认为在商标得到实际使用之前,商标权并不存在,而随着商标在市场中的使用,该商标识别特定商品的功能得到实现和发挥,才有赋予商标使用者商标权,并对该商标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毫无疑问,在这种立法例下,商标的使用是在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关联的唯一途径。通过商标的使用,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得以建立,也才有进一步对这种商标的价值进行保护的需要。

注册取得商标权,是指商标权通过向有权机关进行申请注册而取得,当存在两个以上的主体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商标权赋予申请在先的主体。在这种立法例下,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申请人即取得商标权,也随即能得到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因此,似乎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是通过商标注册而建立的。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确实需要指定该商标所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但这时所建立的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尚处于观念的层面,反映的仅仅是商标申请人的意图,这一关联登记在政府的商标注册申请登记簿里,并不能接触现实的消费者。但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是需要在现实的市场中对相关的消费者真实发挥作用的,因此,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存在的观念上的关联,尚需要商标的使用来实现其作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即使对于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商标使用对商标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的建立,也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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