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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是否受法律约束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主权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霍布斯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主权者制定了法律,因此其不受制定法的约束。[13]加之他对习惯等规范的讨论——习惯也只有在经过主权者的认可之后才能成为法律;实际上,在霍布斯那里,真正唯一存在的法律就是国家法,即主权者制定的规则。

主权者是否受法律约束

在主权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霍布斯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主权者制定了法律,因此其不受制定法的约束。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专门有一节讨论这个问题,其核心意思是:既然法律是由主权者制定的,那么在高兴的时候他可能会制定约束自己的法律,但之后也可以制定使自己免于此约束之法律,因此实质上他是不受法律约束的。[12]

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跟霍布斯对法律概念的理解有关。在他那里,存在国家法和自然法的区分,但这种区分看起来首先是时间上的,因为“在纯粹自然条件下,(自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使人们倾向于和平和服从的道德品质。而国家一旦建立,它们就真正成为法律,在此前则不是。”[13]加之他对习惯等规范的讨论——习惯也只有在经过主权者的认可之后才能成为法律;实际上,在霍布斯那里,真正唯一存在的法律就是国家法,即主权者制定的规则。“而法律只对其命令所针对的那些人而言是法律,对除此之外的别人则不是。”[14]因此,如果主权者并不制定约束自己的法律,那么他的确是可以不受法律之约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霍布斯的逻辑是自洽的。

而在主权者是否应受法律之约束的问题上,经典普通法理论则和霍布斯的观点截然相反。如上文在讨论主权者和社会契约之关系时所述,从布拉克顿到福蒂斯丘,从柯克到布莱克斯通,普通法法律家们都旗帜鲜明地表明,作为主权者的国王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在英格兰政治法律实践中,国王自始也都是受到法律之约束的,尤其是在光荣革命之后。普通法虽然是王室法,是国王委任之法官发展出来的整个王国的法律,但后来却自成一体,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国王专制的反对者。普通法这些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与霍布斯的龃龉,此处不再重复。

亦如前文所述,霍布斯这种对主权者和法律之关系的设计,自有其社会历史背景,有其自身对人类政治法律实践的认识和理解,但他却可能忽略了如下的问题:一个不受社会契约和法律约束的绝对的主权者,可能对于王国之统一有利,但未必真正能使国家强大,真正实现社会的和平和秩序;因为后来的实践证明,从一定意义上说,给社会以最大威胁的往往是这个不受约束的主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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