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主权者是否受社会契约束缚?

主权者是否受社会契约束缚?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斯认为,为了克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人们通过理性的引导而达成社会契约,由此产生了利维坦,产生了主权者。鉴于这个主权者并非社会契约的当事方,因此它不受社会契约的拘束,从而保证了其主权的绝对性。在近代主权观念兴起之前,在英格兰与主权者最相匹配的非国王莫属。

主权者是否受社会契约束缚?

霍布斯认为,为了克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人们通过理性的引导而达成社会契约,由此产生了利维坦,产生了主权者。鉴于这个主权者并非社会契约的当事方,因此它不受社会契约的拘束,从而保证了其主权的绝对性。

在这个问题上,普通法的观点与之针锋相对。在近代主权观念兴起之前,在英格兰与主权者最相匹配的非国王莫属。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英格兰的国王都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这是他为换取民众效忠、实现统治所付出的对价,而这种“交易”则体现在国王的加冕宣誓中——如下所示,这个加冕宣誓被布莱克斯通理解为作为统治者的国王和被统治者的民众之间的初始契约,大致可以等同于或非常类似于自然法理论中的社会契约。13世纪中期的布拉克顿就曾说过:“国王不应受制于任何人,但却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因为是法律成就了国王。因此要让国王屈从于法律,法律赋予了国王权力,可以对他人进行管控:因为依个人意志和喜好而非法律进行统治的国王不是真正的国王……国王也有上级,即上帝和法律,他是依照法律而成为国王的。”[8]福蒂斯丘在区分了“君民共治”和“君主独治”之后立刻阐明了如下原则:英格兰的国王必须依照王国之法律统治其人民——原因是他即位时已宣誓要遵守和维护王国之法律。[9]布莱克斯通则明确地将人民和国王之间的初始契约理解为历代国王的加冕宣誓,这在后来的制定法(1 W.&M.st.1.c.6)中已被强加于每一位国王,以换取民众对他的效忠。而这一加冕宣誓的第一条就是,国王庄严承诺依照制定法、王国的法律和习惯来统治其人民。[10]此外,布莱克斯通在讨论最能体现国王权威之专权(prerogative)时,在肯认其必要性的同时,也表明这种专权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11]

很显然,霍布斯关于主权者是否应受社会契约之约束的观点只是一种个人的理性设计,而普通法法律家们的理论则来自于英格兰久远的政治法律实践,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民主和自由到诺曼征服的集权,从亨利二世的王权巩固到约翰王、亨利三世遭遇贵族反抗,从爱德华一世对议会的首次尝试到玫瑰战争时期议会的成长,从都铎时期强势的国王和柔顺的议会到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的欧陆式的专制,再到光荣革命对国王权力的全面限制……相比之下,普通法的理论更是一种扎根于英格兰本土政治法律实践的理论,而霍布斯的理性设计反倒成了一种一厢情愿的、非主流的、无法实现的理想。

当然,霍布斯提出绝对主权者的观念与他所处的17世纪的政治情势直接相关,他为君权的辩护也是为了在英格兰实现和平和秩序。但他可能忘了,英格兰国王的权力从来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即使冷酷残暴如征服者威廉也必须尊重英格兰固有的法律,刚愎自用如约翰王也被迫签署大宪章,权力膨胀如亨利八世也并未无议会而治……真正破坏英格兰固有的君民共治传统并给王国带来混乱的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他们不是因为王权不够大而致使社会陷入分裂和动荡(这一问题在诺曼征服之后就解决了),而是因为他们行使权力的方式并非英格兰式而是欧陆的专制类型,即未依法而治,无议会而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霍布斯的理论太过脱离本土,而未扎根于英格兰的政治法律实践。(www.xing528.com)

不仅如此,霍布斯之后的自然法理论家,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都主张通过不同形式(比如分权、制衡、民众保留革命的权利等)对主权者予以制约,真正的绝对论者并不多见,这在英美的政治法律语境中更是如此。而在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中,立宪者通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主权者予以限制,或者进行自我限制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比如美国就通过联邦宪法对美国的主权进行了分割,分别由不同的机构予以行使,并形成相互制衡的格局。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也通过一系列法律(如王位继承法等)对原来的主权者国王进行了限制,由国王和议会共同享有主权。二战后,盟国通过基本法等对德国日本的主权进行限制也是活生生的例子。

回到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发现,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契约的非当事方受到契约限制的情况并不罕见。比如,在公共领域,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创设一个机构,或者某些个体也可以通过章程设立一个机构;很显然这个机构并非立约者,而是因约定而产生的结果,因此不是相关约定的当事方,但难道它就不受前述法律或章程的制约了么?当然不是,这些被创设机构的一举一动都要以创设其之法律、章程为依据,当然要受其约束。在私人领域同样如此,甲和乙可以通过契约为丙设立附条件的信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丙并未参与立约,因此并不是该契约的直接当事人,却可能会受到该契约条款的拘束——如果他希望获得信托收益的话。

因此,两者相比,经典普通法理论对于法律和主权者关系的论述要比霍布斯的观点更符合英格兰的政治法律实践,也更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