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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责任险:基本原理与适用规则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诉讼保全责任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来看,“……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里就需进一步挖掘,承保范围中所涉及的“申请错误”导致损失需承担的责任是何种民事责任,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诉讼保全责任险:基本原理与适用规则

从诉讼保全责任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来看,“……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里就需进一步挖掘,承保范围中所涉及的“申请错误”导致损失需承担的责任是何种民事责任,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诉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就是说,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条结构来看,该规定完全符合我国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存在加害行为(申请保全的错误行为)、权益发生受损、两者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主观存在过错(有错误)。[5]从司法实践中亦可印证,现行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一般将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6],“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7]。在学术界也普遍认为:“在申请保全损害赔偿中,被申请人的损害是由申请人错误地申请保全的行为所造成的,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本质区别,不同之处在于申请人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新类型的民事侵权行为。[8]

归结起来,对于民事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具有适用空间,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现行侵权法体系下,申请民事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因而此情形应归结为一般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于申请人过错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不能仅凭事后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就认定申请保全错误,据此得出申请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过错。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只能依据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申请保全,相比之下,法院是在经过严密调查和逻辑推理后得出的符合法律真实的案件结论,因而以法院的判决结果来倒推申请保全时案情尚不明确时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具有苛责申请人之嫌,对申请人明显不利。(www.xing528.com)

第二,申请人的错误保全使被保全人遭受了实际损失。主要有保全对象错误、申请金额错误、解除保全不及时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了6种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解除保全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因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申请人应赔偿被保全人的财产损失。申请人的错误保全使得被保全人遭受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失,被保全人的具体损失数额须经法院判决并予以确认。

第三,诉讼保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如客观上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导致了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则在法律逻辑上还需再依照申请保全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来判断申请保全行为是否具有引起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必然性,如果二者间存在必然性,则一般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回到本问题焦点上,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既然关于申请人因诉讼保全错误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已达成共识,而申请人/被保险人通过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方式转嫁未来可能因申请错误而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的风险,应该说,上述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机制,完全符合责任风险通过责任险的方式转嫁的保险原理。因此,诉讼保全责任险并不违反责任险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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