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事故发生因果关系改进及其考察

保险事故发生因果关系改进及其考察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并不是保险危险事实。对于保险危险事实而言,告知此类事实需要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合理性的基础在于对价平衡原则。所以,从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角度而言,要求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合理,应当考虑的是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事故发生因果关系改进及其考察

1.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未如实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事实,作为道德危险事实,亦是一项契约危险事实,与保险标的物自身存在的客观的保险危险事实不同,并不对保险事故发生率的估计产生影响,很难证明因为此危险的存在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就像有的学者所言,“要想证明违反道德危险条款实际地引发了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45],并且“他保险契约本身非属保险事故发生之原因(被保险人不可能与保险契约相撞而受伤或死亡),所以商法所定有关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之法理如有适用,则他保险契约告知义务之实效性将大幅丧失”[46]

2.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事实而言,不应当考虑其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应当考虑其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事实是否构成保险人承保的诱因。

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并不是保险危险事实。对于保险危险事实而言,告知此类事实需要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合理性的基础在于对价平衡原则。如果仅仅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危险事实是否影响保险人对于危险的估计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要件,而不虑及未告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实与对价平衡原则有违。[47]但是,就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事实而言,乃为契约危险事实。从立法目的而言,防范与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相关联的道德危险,实质上就是防范投保人通过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诱导保险人签订若得知重复投保之情形保险人则不愿承保的保险合同的风险。简单地说,就是防范投保人诱导保险人承保保险人不愿承保风险的行为。所以,从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角度而言,要求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与保险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合理,应当考虑的是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对合同成立诱导作用之判断

1)道德危险之多因性(www.xing528.com)

实际上,重复投保定额保险并不是保险法所欲防范的对象本身,保险法所欲防范的对象是道德危险。从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与道德危险的关系来看,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仅仅是判断道德危险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或者说重复投保定额保险只是道德危险存在的常见表征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而言,重复投保事实的存在,对表示要保人具故意引起保险事故及伪装保险事故发生而请求不正当保险金意图之道德危险的存在,仅具有证据上的意义。[48]

道德危险的发生,往往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一系列行为完成的。在实务中,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一种道德危险行为,或者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的事实是否应当被拒赔,往往需要参考其他要素,如多次投保行为的时间密集程度、出险的时间、保险金额累计额度、被保险人的职业和收入水平、被保险人有无故意隐瞒保险危险事实等,进而予以综合判定。[49]也就是说,在判断投保人是否存在道德危险时,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信息并不是直接发挥重要作用的,其是在计算保险金总额起到直接作用。从防范道德危险的角度而言,重复投保事实的存在主要目的就是计算保险金总额,然后与被保险人的财务能力、保险需求等因素进行比对,进而判断道德危险的存在。可见,保险金总额离判断道德危险存在与否的距离更近,保险金总额比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行为对判断道德危险是否存在的作用上更为直接。为此,也有学者提出“保险金额尤为应是否同意承保之决定性因素”[50]

2)重复投保定额保险对保险合同的诱导作用

道德危险之多因性特征,要求应当对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事实在引发道德危险中起到作用的大小进行判断。只有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事实,起到了诱导保险合同成立的作用时,才可以认定投保人具备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可归责性。也就是说,如果保险人能够通过投保人告知的其他事实,例如个人收入等财务信息、本次购买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等,足以判断出道德危险的存在,但是保险人仍然愿意承保,那么也就意味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的事实对保险合同成立未起到诱导作用,即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的事实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时赋予保险人仅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事实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权利是没有正当基础的。当然,因为通过投保人告知的其他事实足以判断出道德危险的存在,保险人仍然予以承保,那么保险人此时也不能以存在道德危险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另外,要求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与合同成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为将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信息获取的替代途径留有空间。如我国台湾地区寿险及伤害险的通保机制,要求单家保险公司寿险或伤害险累计危险保额300万元以上应当通报,如此保险人可以通过此通保机制得知是否有重复投保之情形。[51]但是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无类似之信息共享机制,若将来建立类似机制后,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事实很难再成为保险合同成立之诱因,二者因果关系因重复投保定额保险信息获取替代路径的出现而减弱。如此,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行为的可归责性可能将不复存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