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核保时,被保险人有无购买其他寿险,通常和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一起,均为投保人需要提供的资料。[12]在人寿保险核保过程中,除了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外,被保险人的职业、爱好、拥有的寿险总额、经济状况、道德危险等有关情况,都是保险人关注的对象。[13]其中,道德危险的防范,常常是通过财务核保来实现的。“确定投保动机是财务核保的一个主要要素。明确的目的、合乎逻辑的受益人,以及与被保险人(若不是被保险人,则为保单持有人)财务状况相比合理的投保金额,都是反映投保动机的最好例证。……对财务状况进行核保更多的是出于避免产生道德危险的考虑。”[14]所以,在人寿保险财务核保中,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金额是识别投保动机、防范道德危险的重要前提。财务核保的基础就是确立签发的保险金额能补偿不幸发生的损失,而不是对他人提供利益。[15]“通常,当一个人能从损失发生中获益时,道德危险就存在了。”[16]
定额保险中合理的保险金额,是指与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相适应的保险金额,在实务中核保人确定的合理保险金额就是投保人可以投保的最高保险金额,在此最高保险金额的额度范围之内即为合理的保险金额,而合理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往往需要考虑投保人的经济能力、保险需求和保险目的。[17]在人身保险核保中,将投保人的经济能力列为核保的内容,一方面是为了评估投保人的续期缴费能力,将其所交保费之和与其收入维持在合理比例,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所交的保费之和不应超过其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有效率,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率大幅上升;另一方面是为了评估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保险金额总额是否合适,因为购买超过合理保险金额的保险会诱发道德危险。[18]保险需求之核定,在人寿保险领域,通常依据生命价值法、需求法、资本保留法三种方法来计算被保险人需要购买的保险数量。[19]当然,这些计算被保险人保险需求的方法,只能是原则或指导规则而已,在运用上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情况,以保证灵活性和伸缩性。这是与定额保险的特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定额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是抽象损害,很难如损害保险遭受的具体损害那样通过市场定价予以客观评定。所以,与损害保险相比,定额保险中潜在损失的价值判定更为复杂。但是这种复杂性,无法否定定额保险中合理保险金额存在的必要性。投保人的经济能力是否与保险金额相称,之所以是个重要的问题,是因为如果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总保险金额超过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时,会形成超过保险,而超过保险是一项缺陷,会使该级的金额死亡率高涨,会增加危险,这是不容置疑的。[20](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