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权网络平台
首先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权网络平台,其次需要增设新制度以合法保障权益。美国的“酸雨计划”是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典型案例,其中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清洁空气法》(修订),除了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外,技术进步更为显著。众所周知,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序进行,关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成功开展,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各种排污监测设备所获得的排污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与连续性。美国环境署(EPA)规定:所有法律上有明确要求的设备的拥有者和运营者,除有特殊情况,都要安装和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CEMS)。[22]CEMS会定期生成排污报告来及时反映各个排污点的排污现状,为后续所采取的处罚措施或守法情况提供证明。我国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因缺乏获悉排污主体排放数据等各种有效信息而难以全面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动态追踪记录,自然后续的责任认定方面也存在相当大的困境。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在排污权交易开展较早的江浙地区,就存在运用排污源自动监测仪监测地方排污情况,除技术本身的缺陷之外,还存在难以在全国推广的窘境以及各地排污实时情况多掌握在地方有关环保部门的尴尬境地,对日后全国排污权分配市场的有效联系、有益促进都是现实障碍。所以,相较于技术设备的本身需要技术进步之外,全国排污权一级市场的网络平台建立也十分必要。在全国排污权一级市场的网络平台上,各个地区可以交流排污经验、展示优秀排污初始分配及交易案例,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此外,“酸雨计划”又是源于“清洁空气法”,它的成功提供了一个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除了传统的罚款措施外,该法还创新性地规定了补偿措施,具体做法为排污主体本年度超标的排放量在记载后必须在规定的下一年度进行补偿,在下一年度的排污权跟踪系统本身账户中扣除该排污主体相应的指标额度。补偿措施的原理类似于美国首例环境保护经济激励措施,该项措施设立的宗旨是鼓励排污者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若排污者按相关规定达到指标便可领取“信用卡”,如此一来,“信用卡”上多余排污量既可防日后不时之需,也可出售。笔者建议,我国的排污权市场也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此种环保激励措施,以达到高效分配已经确定的排放负荷量这一目的。
2.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的搭建与发布
排污权的交易方式可以分为分散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前者以柜台交易(OTC)为代表,后者以交易所为代表。[23]2007年11月10日,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成立预示着具有市场特点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开启。我国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交易市场(即交易所)有了初步发展。自2008年8月开始,先后成立了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四家环境资源交易所。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说已初具规模,但就环境交易所的发展实践来看依旧差强人意。笔者针对环境交易所的改进有如下几点建议。第一,承担交易信息发布职能。基础信息寻求的直接成本是排污权交易者用来寻求谁有或谁需要“排污权”及其相关基础信息,实践中排污权交易不够活跃的重要原因即市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因此各区域环境交易所应利用电子网络平台及时充分提供相关信息,公开、透明交易过程,促进排污权交易。第二,启动排污权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环境交易所可以通过与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模式提供有关排污权方面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促进企业资金流动,激活排污权交易市场。第三,完善信息登记制度。作为集中交易模式的典型代表,环境交易所应担负起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的职责。环境交易所应为每一个在该交易所注册登记或成功交易的排污企业建立一个涵盖基本信息、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为一体的电子数据库。因为完备的登记公示制度,既有利于准确提供交易信息,也有助于相关部门的即时监管。在排污权交易发展初期,政府凭借其管理者的地位优势承担信息发布者的主要职责,积极促进排污权交易的个案成功。但是,当排污权交易发展壮大以后,政府就应该协助组建中介组织承担信息发布的职能,政府逐步退出交易过程有利于防止对交易出现不当的行政干预。[24]如让环境交易所等类似中介组织机构承担信息发布义务,如此一来,就可形成以中介组织主导、政府协助、电子网络平台为主要途径的良好的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www.xing528.com)
3.排污权交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的完善
我国排污监测系统在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后,逐渐趋于技术层面上的完善。但是,针对排污权交易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从建设我国排污权交易系统的长远角度来分析,依旧是环境监测体制的障碍。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必须使得排污权可以界定、排污权的使用可以监测和监控。而且,要使得界定、监测和监控排污权的成本低于由此所带来的收益。[25]针对排污权交易出现的监测方面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三点思考意见。一是排污企业排污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如何得以保障。这两种特性的保障主要来源于两个主体的制度与规范化工作:一个是企业工作本身,排污企业通过安装在线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全自动记录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企业自发安装排污监测设备应要求具有自动性、连续性以及准确性,以便于同步收集和确认排污数据并进行连续记录。另一个是政府工作本身,政府有必要针对区域内的排污数据收集于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政府可以有条件地在区域内推行“刷卡排污”从而实现对企业排污的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改变传统监测手段,灵活运用多种现代化方式,做好事后追踪和及时监管等一系列工作,防止出现超标排污现象以保护环境,也有利于保障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二是环境监测系统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美国环保法规的要求,排污企业必须授权一位代表,负责审核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每三个月企业应向联邦环保局报送由该授权代表签字的企业污染物连续排放情况,联邦环保局会对其提交的报告在网上进行公布,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26]三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当地政府出于拉动本地区生产总值的发展需要而修改某些企业的排污数据,这是排污权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政府本身自然有不想改进公众参与制度,纠正“牺牲环境利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错误观念。现代社会中的政府是重要的但并非是唯一的公权力主体,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除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外,公众参与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7]公众参与的好处有两点:第一,代入非交易主体的共同意志于决策过程之中,避免排污权交易主体、政府等片面作出错误决策。第二,以严格的听证会方式听取排污指标购买方所在地的居民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开、民主、透明,也有利于当地居民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接受程度。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环保大数据产业建设,为大力推进公众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社会监督提供制度支持与技术支撑。
应予明确的是,排污权市场的构建与发展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全面化的过程,它包括排污权取得市场和交易市场两大主体组成部分,同时还涵盖了总量控制制度、监测技术系统、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环境制度的参与。笔者本文探讨与排污权市场相关的权利制度、市场制度如何对待与规范,应该注意时间节点的衔接:初始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介入与排污权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配合;中间运行阶段总量控制制度的整合以实现排污许可与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一体化管理与监测技术系统的良好运行相辅助;后期阶段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监管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并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这是本文设计排污权市场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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