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的保护,是否可以适用现成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从一开始学界就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传统知识存在于一定的社区,为当地所有人掌握或知晓,一直在传承。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传统知识的传统性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传统知识的权利是一种社区集体权利并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传统知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并不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排他性。对此,知识产权学者进行了探索,取得一些成果。
首先,知识产权法是现代知识的一种保护机制,创新性是现代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而传统知识来源于世代承袭的文化传统,传统性是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对此,朱雪忠认为,传统知识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传统的,并不意味着其是古老和僵化的知识,而是随着个体和社区在适应社会环境的挑战而不断发展的。[10]古祖雪也赞成这一观点,认为传统知识是一种基于传统而超越传统的、相对于现代知识的另一类知识,并是“一成不变”的知识。当传统知识由一代传给下一代的时候,为了应对环境的变化,传统知识也在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内容和形态。[11]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统知识在其动态发展中已经具备了创新性。这与WIPO的观点一致,WIPO认为传统知识不必须是古老的,它是随着时间演进的周期性过程,为个人或社群接受其社会及环境挑战的日常创作,事实上为现代知识。
其次,传统知识作为一种社区性的群体权利,集体性是明显的。崔国斌认为应该否弃传统知识是“集体权利”的观念,放弃集体作者观,赋予传承人以作者身份,对其按照普通作品加以保护。而很多学者并不赞同,古祖雪认为传统知识是一种集体权利,这并不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相冲突,私法意义上的“私权”强调的是主体之间的平等和独立关系,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权利。因此,就传统知识的集体权利这一特性,并不与知识产权相抵触。(www.xing528.com)
最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发明创新而设计的,要求具有“新颖性”。以知识产权制度观点看,传统知识往往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对此,很多学者也有自己的说法。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一文认为,不能简单地将传统知识视为处于公共领域,即使是一项广为人知的传统知识也不能。是否处于公共领域取决于该类传统知识适用何种新颖性的判断标准。[12]严永和《传统知识的“新颖性”分析》一文中明确指出传统知识并没有丧失新颖性,基于传统知识的商业价值并未实现,还有商业利益这一基础,因而传统知识符合新颖性的条件。在传统社区,其经济形态还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化程度较低,法律制度滞后,没有参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也没能随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而发展,不存在丧失新颖性的问题。[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