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献数量来看,在2000年到2005年只有少量的文献,到了2006年就有了一个明显的数量增长,从2006年之后就稳定在每年几十篇论文,进入了学术研究产出量的常态化状态。勾勒传统知识问题研究的三个重要阶段,正好发现其分别具有理论演绎、制度争辩、注重调查的三个特征。
2002、2003年前后,是我国传统知识研究的初创期,这个时期的论文谈不上深入研究、有很高的学术水准和深刻的思想,但唯其初创都很经典,并且这样的研究成果一直影响到后来的学术研究路径,包括2002年郑成思《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2003年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2003年蓝寿荣与朱雪忠《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2004年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这些文章依据WIPO的相关会议提议和文件规定,提出了传统知识研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基本的路径。因为专家们意识到,研究传统知识保护是保护我国极为丰富的传统知识的客观需要,郑成思《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强调要“把‘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应当做的是一方面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与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这个‘流’,另一方面积极促成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目前可能处于优势的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这个‘源’”[3]。张澎、腾建旭《WTO背景下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保护策略及其对区域民族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一文,从国家政策制定的视角分析了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提出“区域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内容可分为两部分:(1)区域民族地区文化及自然资源遗产可产权化现状调查及优势分析;(2)区域民族地区文化及自然资源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4]。蓝寿荣、朱雪忠《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学者中较早尝试通过实际社会调查来验证、分析少数民族聚居区传统知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保护对策的研究,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集聚区开展传统知识调查,并指出传统知识“包括民间传统工艺、医药、习惯和文艺四个方面”。[5]在这一时期的论文中,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无疑是明星学术论文,具有标杆性的意义,其知网数据库显示的181次引文数据高居榜首。该文基于WIPO的概括,定义传统知识概念内涵“包括土著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但也认为“显然,这并不是‘传统知识’的定义,而只是列举了传统知识包括的范围与类别”。在朱雪忠教授这篇重要论文中,体现了以下思路及其观点:一是传统知识的重要性,传统知识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保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资源,在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重大问题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二是传统知识的特点,是传统性、集体性、口头流传性;三是传统知识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有年轻一代冷落传统知识,缺乏对传统知识的正确评价与尊重,传统知识被贬损、攻击和谬误地使用,传统知识持有者未能从传统知识的商业利用中得到合理的利益,面临“生物盗窃”(Bio Piracy)问题;四是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形式,有商标保护、地理标记保护、专利保护、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植物品种权保护、外观设计权保护,其不足在于传统知识产生的时间不明、缺乏文献记录、保护期的长期性、完成者的集体性和不确定性;五是采用其他法律形式保护传统知识,如合同法、社区习惯法、专门法;六是提出“我国政府应高度重视传统知识的保护,研究制定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政策和战略”[6]。后来的很多研究性文章,大都沿袭了该文提出的思想观点以及方法、路径。
2005、2006年前后是传统知识研究文献的快速增长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学术研究很热闹,也有很多学术成果产出,有的学术成果见解很深刻,有相当的学术水准,只是大部分都是在探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有效适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2005年崔国斌博士《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一文是亮点。崔国斌博士认为“应该放弃集体作者观,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普通作品,从而为民间文学的版权难题的最终解决指明方向”,因为集体作者观是文化民族主义情感的体现,“文化民族主义者认为自己民族的个性在价值等级中具有崇高的地位,有贬抑其他群体与个人的价值、强调本民族的价值取向的自然趋势”。他还举例说“在赫哲族案中,法院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的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必要时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文章“建议的解决方案是将民间文学等同于普通个人作品”,“在民间文学作品超过保护期限之后,可以考虑由国家版权机构通过行政途径维护作品的精神权,维系正确的集体文化记忆”。[7]崔国斌博士的另一篇论文《传统知识保护的困境》提出,“在传统知识上设定统一的集体所有权模式并不可取,同时维护集体创新机制也不能成为保护传统知识的有效理由。将传统社区同专利法上的公共领域隔离,将传统社区改造成‘公司’的主张值得怀疑”。“传统知识保护模式中强调所谓的集体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对传统尊重,而是对传统的背离。”“在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还看不到真正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8](www.xing528.com)
与崔国斌博士的思路不一样,这一时期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更多的是说明现代知识产权理论及其制度,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严永和是这一时期的高产学者,其论文《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以人权为视角》、《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的经济分析》、《论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为例》、《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传统知识的“新颖性”分析》、《目前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机制国际探索的成就和不足——评CBD事先知情同意机制和FAO农民权机制》都榜上有名,还有古祖雪《论传统知识的可知识产权性》和《基于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两篇论文、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符颖与冯晓青《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等。
2009年至今是传统知识研究的具体化时期,表象的闹腾已经停息下来,更多的学者在做一些实证的调查。由于时间的关系,上榜的论文并不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会有更多的论文上榜,但是仍有极少的论文已经冒尖显现,这就是薛达元教授的研究成果。在榜单上,薛达元教授的学术论文有《〈生物多样性公约〉新热点:传统知识保护》、《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国际趋势及国家立法问题探讨》、《论传统知识的概念与保护》,其中2009年发表在《生物多样性》上的《论传统知识的概念与保护》一文,被引用达69次,进入高被引论文前列。该文依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结合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传统知识调查、整理和编目工作,提出“传统知识可分为以下5类:(1)传统利用农业生物及遗传资源的知识;(2)传统利用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3)生物资源利用的传统技术创新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4)与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的传统文化与习惯法;(5)传统地理标志产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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