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9篇高被引用文献来看,大部分学者研究成果的文献来源和注释引用,表明研究所依赖的知识体系和思想传承是源于一些国际组织的文件,特别是WIPO文件、《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以“传统知识”这一传统知识问题研究的核心和关键术语为例,可以清晰地发现其学术思想传承脉络。
“传统知识”一词,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在学术界或是实务界,都没有取得一致的定义,包括没有厘清与相关概念的关系。除了最广为使用的“传统知识”(Traditional Knowledge)外,其他用语包括“土著知识”(Indigenous Knowledge)、“地方社群知识”(Local Community Knowledge)、“土著遗产”(Indigenous Heritage)、“土著知识产权”(Indigenous Intellectual Property)、“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传统医药”(Traditional Medicine)及“民俗文化”(Folklore)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等等。事实上,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使用相同或相近的用语却拥有不同的含义,抑或对于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却使用不同的用语,都是常见的情形。总之,对传统知识这一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但是当我们稍微对这些概念进行排列组合时就会发现,其实各种不同的定义大多是依据不同的国际组织文件概括的,最主要的就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WTO、WIPO的文件。
传统知识这一概念最早在国际层面获得法律承认是《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通过,本身并未对传统知识直接作出定义,但其第8条第(j)款称“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可见,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是指土著居民和地方社群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CBD进一步把传统知识解释为来自实践,经由数世纪而得,适应当地文化和当地环境,经过口耳世代相传而留下来的一种非文字表达形式。CBD认为的传统知识不仅是一种知识,而是与创新和实践共有的一种资源。CBD第8条(j)款中提到的传统知识作为社群口述传统的一部分并且世代口耳相传。由此可见,CBD的基本目的是保护各国的遗传资源,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侧重与生物资源相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信息与合作的全球论坛,其政策主张是传统知识是长期传承繁衍存在的、生生不息的,随着所在人群的生活生产水平提高而改变,随着所在自然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包括遗传资源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依其官方文件所载,“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而生的文学的、艺术的或科学的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商号或标记、未公开的资讯,以及其他一切基于传统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生的创新与创作”。其中所谓基于传统,是指这样的一种特定的知识体系代代相传,一直在传承、创新。传统知识并不必须是古老的,而是随着时间演进的周期性过程,为个人或社群接受其社会及环境挑战的日常创作,因此,从WIPO的定义来看,传统知识事实上为现代知识,其所指客体是一种对保护对象的列举。(www.xing528.com)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相对成熟,其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是各国关心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是各国反映自己诉求的论坛。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存在强制执行机制,这样其TRIPs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由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WTO、WIPO的不同工作旨向和目标追求,其设计的规范文本内容也必然有差异,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学者研究的路径差异。WIPO专门委员会相关文件影响了朱雪忠《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宋红松《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胡丽君《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蓝寿荣与朱雪忠《土家族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等学者的论文。世界贸易组织TRIPs的条文影响了古祖雪《基于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马治国与权彦敏《基于TRIPs框架下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张澎与腾建旭《WTO背景下原住民族传统知识遗产保护策略及其对区域民族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论文。《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影响了秦天宝《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薛达元与郭泺《论传统知识的概念与保护》及《中国民族地区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保护与惠益分享》等论文的写作。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实践,也促进了我国学者对于我国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研究,如秦天宝《秘鲁对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蓝寿荣与谢英姿《若干国家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实践及其启示》、张华敏等人《印度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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