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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问题研究之初衷:保护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研究,始于传统知识的民族生物学和人类学调查。20世纪8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对传统知识的保护,90年代末,在WTO所推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传统知识的保护研究开始受到重视。2000年,WIPO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研究遗传资源、民族民间文艺等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至今已召开20次会议。

从学术文献梳理来看,20世纪90年代传统知识保护的研究受到关注和重视,主要原因有:一是WTO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国际资本对发展中国家区域民族聚居地的原生态文化和自然遗产中的无形资产、原住民族特征的传统知识资源等造成严重的非公平侵害,如印度的姜黄案、中国的野生大豆案、厄瓜多尔的死藤水案等。二是知识经济、信息网络化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信息产业已成为或即将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三是传统知识在国际上仅被给予较弱的保护,只有在少数发展中国家有专门立法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大多数国家尚不保护。四是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传统文化、传统医药、传统农耕技术等传统知识品种丰富,客观上需要研究传统知识如何保护。

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研究,始于传统知识的民族生物学和人类学调查。起初,传统知识研究的关注点在某些民族社区的生活方式、医药习惯、技术文化与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调查、记录、编目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动植物知识,为西方的工业生产提供原材料。随着科学体系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传统知识研究逐渐扩展到药物研制、生态环境治理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20世纪8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对传统知识的保护,90年代末,在WTO所推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传统知识的保护研究开始受到重视。关于原住民传统知识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多次进入世贸组织的多边谈判,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地区传统资源进行的不正当利用和专利、商标的抢注,发展中国家对此有强烈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学者对此领域也产生了大量的讨论与争议。

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倡导各国立法保护本国的民族民间文艺。1985年,墨西哥代表团首次提出了“农民权”的概念,“农民权”的概念和保护机制在2001年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得以确定。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首脑签订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强调了促进和保存传统知识的必要性。2000年,WIPO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研究遗传资源、民族民间文艺等传统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至今已召开20次会议。(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有些国家保护传统知识的立法尝试起到了很大的示范作用。秘鲁于1999年制定并实施了《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对保护传统知识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生物开发者获取传统知识必须得到所在当地社区居民的事先知情同意、利益分配协议。2002年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建立土著人生物资源集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将传统知识的产权权利、数据登记、信息披露、强制条款等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传统知识保护的综合制度及其运用措施。

几乎是与国际社会同步,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民族学界、文学艺术界、法学界基于上述原因对传统知识开始了介绍、研究。学者郑成思认为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不占优势,要增强我国的地位,避免在国际上处于劣势地位,应该从制度层面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处于优势的传统知识及生物多样化这个“源”,从而有利于加快知识经济发展的进程;要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把“生物多样化”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把“传统知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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