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创造性的选择”。汇编者对现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创造性的选择与编排,表达其对信息价值或呈现方式的观点。而影视作品是对各种材料和创作手段的结合,也是对各种信息加以创造性选择和编排并进行集合的过程,因而汇编作品构成了影视作品的基础内容。
从影视作品的内容构成来看,影视作品是由许多元素组成的混合产物,包括故事情节、对话、画面、音乐等元素。通过对现有剧本中的人物、情节、场景安排,导演需要根据其想要呈现给观众的以及其自身的审美艺术价值,来对基本素材进行选择。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能让观众身临其境地欣赏作品,将观众带入电影或者电视节目的场景与氛围中,导演们在对这些基础素材进行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的过程中,往往挑选符合该影视作品主题的素材,以达到在某个场景或者片段中营造出某种气氛的效果,从而加深作品的感染力。
影视作品包含对图片、音乐等素材的选择与汇编,这也体现在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中。在“奇迹MU”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从网络游戏的表现形式看,通过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逐渐展开游戏剧情,所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25]因而游戏设计者需要对构成运动画面的图片、音乐、视频等要素进行设计使之呈现出一定的场景和情节,并给玩家以“连续动态的图像”,从而给予“沉浸式”的视觉体验。[26]可见,在影视作品的组成内容上包含大量对音乐、美术等素材进行选择、协调与编排的成分,并体现了作者一定的智力创造高度,从而满足了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可以说,在内容构成方面,影视作品囊括了汇编作品。(www.xing528.com)
同时,从影视作品呈现的影像效果来看,影片所体现的运动画面也是对汇编作品的展现。为实现最佳的影视效果,作品创作者往往需要通过特写、长短镜头、快慢镜头或者反复呈现的方式等多样化拍摄手段将剧情细节进行描绘,并运用各种镜头手法以刻画人物形象、烘托环境气氛,利用一定的技术特效增强画面效果,并将一系列零碎的片段剪辑成由有声音或无声音的图像或连续画面组成的动态影像,使观众在活动画面中感受到影片所具有的独特的“运动的感觉”。对影片的拍摄和剪辑赋予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实现了电影中多种素材或作品的协调和融合,并营造了影片所需要的气氛,突出了影片中人物的形象和场景冲突的交互作用。因此,呈现出连续性运动画面的影视作品事实上包含了汇编的要求。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影视作品在内容构成上囊括了汇编作品,意在强调影视作品包含汇编作品成分,并不意味着影视作品中的汇编作品是可以分离的或可以单独利用的。影视作品是汇编与演绎相融合的结果,是一个整体性的艺术表达。在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作者通过创造性的选择与编排所创作出的汇编作品成分,已经与在汇编的基础上通过演绎行为形成的新的独创性表达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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