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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创造性选择与编排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的构成内容和组成形式上。而在TRIPs中,“Compilation”一词代表了汇编作品,并规定数据或者材料的汇编,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如构成了智力创造即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同时它们分别规定了汇编作品的两种表现形式:对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以及对事实、资料等材料的独创性汇编。另一方面,对信息的归纳和集合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满足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汇编作品的核心在于创造性的选择与编排。

汇编作品的创造性选择与编排

与其他类型的作品不同,汇编作品并非以智力成果类型为划分标准而进行分类的结果。著作权法并不要求汇编作品在内容层面对在先作品或素材进行再创作,而是要求通过对已有信息或者材料进行选择与编排,并在整合的过程中产生能够独立表现思想或艺术美感的新表达即可。可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作品的独特创作手段上。

一方面,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的构成内容和组成形式上。从词源的角度上来看,《伯尔尼公约》和TRIPs要求构成汇编作品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是作者本人智力创造的体现。《伯尔尼公约》中将汇编作品用“Collection”一词表示,只要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中的材料选择和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应当将该汇集本当作汇编作品进行保护。而在TRIPs中,“Compilation”一词代表了汇编作品,并规定数据或者材料的汇编,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如构成了智力创造即应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从这两个条约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Collection”和“Compilation”这两个单词在汇编作品的语境中无明显实质性差异。同时它们分别规定了汇编作品的两种表现形式:对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以及对事实、资料等材料的独创性汇编。[6]对于任何现有作品或者材料来说,它们本质上都是由信息构成,并通过社会公众在个性化主观判断基础上,将信息重新加以组合和编排,呈现出新的展现汇编者一定智力高度的作品。因而,汇编作品在本质上体现了对信息的归纳和集合。

另一方面,对信息的归纳和集合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满足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对此,在废除“额头流汗”标准的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汇编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作品要表明对该作品的少量的创造性,即作品需要“最小限度的独创性”。[7]这一要求将作品独创性的注意力转移到背景的个性化和创造性过程中,重新强调具有版权的汇编作品的劳动和努力这一基础,[8]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人们在编撰汇编作品时对数据的筛选加入自己的创造性选择,从而排除了简单的辛勤劳动。对现有信息的取得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只是获取信息的手段和方式,无法表现汇编者的观点和想法,而在选择或编排过程中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将汇编者的想法通过整理现有作品、数据融入其中,付出创造性劳动,该选择与编排的信息才能构成汇编作品。

联邦最高法院对Feist案的判决本意并非是对独创性要求建立一个高门槛的标准,而是想要抵制下级法院根据“额头流汗”标准寻求基本保护的做法,并详细说明了少量独创性是对作者身份进行保护的关键;保护只延伸至具有独创的元素,因而没有理由要求作品具备高度的独创性。而且,版权同样也不是保护非创造性、非原创性汇编的恰当工具。因此,“最小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将作者的创造性努力置于版权的核心。

然而,这种要求汇编作品具有少量创造性的“最小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并非一开始就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认可。加拿大版权法认为美国法院对独创性设置了过高的标准,因而无法在TRIPs下实现兼容。[9]但随后在1997年涉及的一个有关电话簿版权案件中,Decary法官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705条的规定转变了态度,[10]将数据的汇编通过智力标准和创造性进行衡量,[11]认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单纯的劳动付出并不是构成汇编作品独创性的要件,关键是体现出作者的创造性成分。(www.xing528.com)

这种创造性成分在法国著作权法中得到了更为完整的诠释。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对作品独创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对传统检验法进行完善并对概念进行抽象的过程中,法院意识到区别一个作品和另一个作品的关键是“创造性选择”,[12]明确规定要在作品中明确表达或反映作者的个性。“创造性选择”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表现作者的个性,在创造性量上的积累使得独创性程度也随之提高。

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因素的存在,对独创性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而在两大法系内部的各个国家之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独创性标准的要求也几经变革和发展。但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创造性选择”是确定汇编作品能够值得版权保护的唯一充分的检验方法。[13]它不仅对汇编者的汇编方式作了实质规定,而且对于其汇编的成果也作了明确要求,即在作品中能够体现汇编者在其中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普通公众在欣赏作品时能体会到汇编者在该作品中所赋予的情感内涵。

因此,汇编作品的核心在于创造性的选择与编排。汇编者对汇编作品的创作并不是要把心血倾注在新作品的构成表达上,而是通过其自身的想法,将现有信息通过异于常人的编排与选择,体现汇编者的个性,独立表现思想或文学艺术美感,从而产生新的价值。虽然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产生文字内容、艺术造型、音乐旋律等传统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态,但也能表达汇编者的观点和想法,将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的集合加以体系化地呈现,其作用在于以汇编者认为合理的方式呈现,提供汇编者眼中有价值的作品、数据或其他信息。[14]也就是说,构成汇编作品的关键在于如何将现有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信息通过创作者独特的构思和筛选,形成不同于现有作品或资料,并且留有一定表达空间的智力成果,从而避免发生思想与表达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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