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波 杜晨博
摘 要:作品性质不同会直接影响著作权归属进而影响娱乐节目产业的发展。综艺节目的作品性质究竟是汇编作品还是影视作品,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未有定论。要解决这一分歧,必须首先明晰汇编作品和影视作品的理论关系。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是区分不同作品类型的关键,也是探讨作品间相互关系的核心视角。对于汇编作品而言,其独创性主要表现为作者的“创造性选择”。影视作品的本质在于画面的呈现,对素材或在先作品的“创造性选择”和演绎是影视作品创作的基础和前提。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汇编与演绎基础上对镜头的衔接。鉴于综艺节目也具备由“镜头”与“衔接”呈现的运动的感觉,并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的表达,综艺节目属于影视作品,而非汇编作品。
关键词:综艺节目;汇编作品;影视作品;独创性
基金项目:本文受第一作者主持的第59批博士后项目“协调商业创新与侵权风险的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义务研究”(项目编号:2016M590339)和华东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政策与法制研究基地支持。
作者简介:于波(1983—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后,上海市“青年东方学者”,中法法学双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娱乐法和网络知识产权法。
杜晨博(1992—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
目 次
一、问题的提出 226
二、汇编作品与影视作品独创性上的区别 227(www.xing528.com)
(一)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创造性的选择和编排 227
(二)影视作品的独创性:汇编和演绎基础上镜头的衔接 229
三、影视作品是对汇编作品的融合与再创作 232
(一)影视作品囊括了汇编作品 232
(二)影视作品是在汇编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 234
四、综艺节目属于影视作品 235
五、结论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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