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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分类的若干思考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如违反其义务,应以法律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赔偿损失。第三种为订立合同的单方允诺,这种合同的后果是根据一方对另一方的允诺,另一方一旦在某一特定期间内提出请求,则该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已确定好的条件与之签订合同。事实上,带未决条款的初步协议虽然未明确约定订立本约合同条款,但当事人约定对未定条款进入深入磋商,并且一方中途停止谈判或谈判不成功,利害关系人可寻求法院补充未决条款。

预约合同分类的若干思考

很多国家的立法和理论中,都有预约合同的出现。法国作为首个将预约纳入法律体系的国家,理论上将预约合同归纳为优先性协议、原则同意性协议和订立合同的单方允诺三种类型。[48]但是,此三种类型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预约合同,值得研究。

根据优先性协议,作为一方同意给予另一方订立某一特定合同的优先权,一方只要决定订立该合同,在向其他人发出要约前,必须先向另一方发出要约。笔者认为,此种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出售自己的房子,首先要向乙发出要约。其事实上是附停止条件的单务预约合同,停止条件为协议一方同意,并且该方有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

第二种原则同意性协议,是指根据协议当事人有义务进一步就合同的具体条件进行协商,以最终使合同得以订立。这种协议的结果是当事人并不承担必须订立合同的义务,但负有“善意”进行协商的义务。当事人如违反其义务,应以法律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赔偿损失。原则同意性协议与预约合同不同,其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仅具有的继续磋商义务难免会发生当事人尔后无意订立本约合同将其流于形式的情形,最终导致不了了之。可以说原则同意性协议是一个未完的协商过程的阶段性标志而已,[49]其法律价值同意向书相似。

第三种为订立合同的单方允诺,这种合同的后果是根据一方对另一方的允诺,另一方一旦在某一特定期间内提出请求,则该方当事人必须依照已确定好的条件与之签订合同。质言之,合同一旦成立,作出允诺的一方即承担依对方请求而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但接受允诺的一方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订立合同的单方允诺同优先性协议相似,亦是附停止条件的单务预约合同。例如,甲乙约定,只要乙在15天内提出请求,则甲必须将自己其中一辆小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前文所述,订立合同的单方允诺中“已确定好的条件”不能直接指向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就僭越为附停止条件的单务本约合同。(www.xing528.com)

美国学者E.Farnsworth将预约合同分为将行谈判的初步协议和带未决条款的初步协议。在将行谈判的初步协议中,当事人基本上已对交易的必备条款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并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仅需承担为缔结本约进行谈判的义务。在这一类协议中,双方只需承担继续磋商的义务,最终能否完成本约订立其并不予以考虑。实际与前文所述的原则同意性协议类似,并不是预约合同。

在带未决条款的初步协议中,缔约者已对协议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约定,也愿意受其约束,不过缔约当事人仍应对未定事项履行深入磋商的义务,从而形成未决事项的合意,并把其与协议合并为最终的本约。倘若一方在中途停止谈判,或谈判不成功,则利害关系人可上告法院寻求解决,法院可以对此未决条款进行补充。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其第2-305(1)条规定,当准备缔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确定买卖的价金,则法院可判定价金条款。事实上,带未决条款的初步协议虽然未明确约定订立本约合同条款,但当事人约定对未定条款进入深入磋商,并且一方中途停止谈判或谈判不成功,利害关系人可寻求法院补充未决条款。这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为促成未来本约合同诚信磋商,而且赋予当事人以请求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其实际上间接肯定了协议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所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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