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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不动产税法合宪审查:保护财产权标准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不动产税为典型的政策性税收,其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保障问题等多方面的违宪性争论。于是2008年韩国宪法裁判所对其进行违宪审查,裁定住宅部分课税规定等《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一些规定违宪。审查《综合不动产税法》的规定是否侵犯财产权时的审查标准为:是否导致没收财产权的结果和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综合不动产税法合宪审查:保护财产权标准

综合不动产税为典型的政策性税收,其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保障问题等多方面的违宪性争论。于是2008年韩国宪法裁判所对其进行违宪审查,裁定住宅部分课税规定等《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一些规定违宪。审查《综合不动产税法》的规定是否侵犯财产权时的审查标准为:是否导致没收财产权的结果和是否违反比例原则。至于前者,宪法裁判所的裁定表示,难以认为每年征收的综合不动产税会在比较短的期间内以税收的名义实际上无常地没收不动产价额的全部;至于后者,宪法裁判所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肯定了该法具有目的的正当性和方法的适当性,但是认为有悖于侵害的最少性原则和法益的均衡原则。对此本文认为:在目的的正当性的方面,基于上述的制定目的,可以认定该法的目的的正当性;在方法的适当性方面,虽然对于一定价额以上的高价不动产保有者按照其不动产的价格以高的累进税率课税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符合制定目的的适当的方法,但是基于住宅所具有的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殊性,对住宅的法律规制应更多考虑其公益性层面并以更严格的标准来进行,从而对为了非投机性目的长期只保有一套房子的纳税义务人也一律课征综合不动产税的做法难以被认定为为了达到稳定不动产价格之目的所需要使用的最适当的方法;侵害的最少性方面,该法的住宅部分规定一律不考虑不动产的取得过程、取得目的、保有现状、保有期间、保有人的目前资产状态等因素,而没有例外地征收高额的综合不动产税,可以认为超出了为达到立法目的所需要的手段之范围,有悖于侵害的最少性原则;在法益的均衡性方面,如上所述,由于住宅是个人通过舒适的居住生活来实现其幸福追求权的场所,因而对住宅的法律规制应更多考虑公益性层面并以更严格的标准来进行。但是《综合不动产税》住宅部分规定并没有基于保有动机和期间、税收支付能力以及对居住生活的影响等因素设定应有的纳税义务人相关例外条款或减免纳税义务的例外条款,由此有悖于法益的均衡性原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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