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税
韩国在不动产保有环节主要征收房地产税[18]和综合不动产税。为了讨论综合不动产税制度,有必要了解房地产税制度的基本内容。随着2005年不动产保有税制改革,2005年1月5日修订了《地方税法》,将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不动产分为土地[19]、建筑物和住宅,将住宅的附属土地与住宅一同视为一个课税对象,从而保有住宅的纳税义务人和保有林野或闲置地的纳税义务人具有一个课税对象,而保有商场等非住宅建筑物的纳税义务人则具有两个课税对象:一个是建筑物本身,另一个是其附属土地。
房地产税的纳税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市、郡、自治区。土地和住宅的课税标准是依据《关于不动产价格公示以及鉴定评估的法律》所公示的价格;非住宅建筑物的课税标准是地方政府首长按照总统令基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来决定的价额,即取得税的市价标准额乘以总统令所规定的一定比率来计算出来的金额。那么,对这样算出的课税标准所适用的房地产税标准税率是:综合计算课税对象为0.2%、0.3%、0.5%的超额累进税;另外计算课税对象为0.2%、0.3%、0.4%的超额累进税;非别墅住宅为0.15%、0.3%、0.5%的超额累进税;其他不动产的税率为考虑不动产的不同用途而设定的单一税率。[20]
2.旧《综合不动产税法》上的综合不动产税
根据旧《综合不动产税法》,综合不动产税的课税对象为总计超过一定金额的住宅、闲置地、建筑物、商场、办公室及其附属土地。旧综合不动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税额上限可以分为住宅的综合不动产税和土地的综合不动产税来看。(www.xing528.com)
(1)对住宅的综合不动产税。纳税义务人为《地方税法》所规定的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中国内保有住宅的房地产税课税标准额总计超过4.5亿韩元[21]的人。[22]税率为:课税标准中5.5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1%;超过5.5亿韩元,45.5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2%;45.5亿韩元以上的部分为3%。但是为了避免因课税标准上调或住宅价格上涨而税额急剧上升的情况,设定了税额上限:当年对住宅的房地产税额相当额与综合不动产税额相当额[23]之合计超过前一年的税额相当额之150%的,不征收其超出部分的税额。[24]
(2)对土地的综合不动产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税课税标准额超过3亿韩元的闲置地等综合计算对象土地保有人和房地产税课税标准额超过20亿韩元的营业用土地等另外计算课税对象土地保有人。[25]综合计算课税对象土地的税率是:课税对象金额中7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1%;超过7亿韩元,47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2%;超过47亿韩元的部分为4%。另外计算课税对象土地的税率是:课税标准金额中80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0.6%;超过80亿韩元,480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1%;480亿韩元以上的部分为1.6%。[26]另外,对土地的综合不动产税的税额上限与对住宅的综合不动产税税额上限一样。此外,为了防止对同一个课税对象重复征收地方税(房地产税)和国税(综合不动产税)的结果,征收综合不动产税的时候扣除已经以房地产税征收的部分。
3.旧《综合不动产税法》之修订
即使卢武铉政府出台了多种不动产政策,不动产市场还是没有稳定下来。因此作为2005年出台的“8.31不动产综合政策”的一环,2005年12月31日对旧《综合不动产税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修改内容为:将住宅的课税基准额从公示价格[27]9亿韩元下调到6亿韩元,将非营业用土地的课税基准额从公示价格6亿韩元下调到3亿韩元[28];将课税标准适用率从2005年的50%逐渐上调为2006年70%、2007年80%、2008年90%、2009年100%[29];将税收负担上限额从前一年的150%上调为300%[30];将课税方法从按人计算方式[31]转换为按户计算方式[32]、[33];对住宅的税率体系,从之前的三等级超额累进税率体系[34]转换为四等级超额累进税率体系[35],加重了对住宅和非营业用土地的综合不动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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