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韩国宪法:财产权保障原则

韩国宪法:财产权保障原则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权为一项重要的国民基本权利,财产权保障原则与税收之形成具有特别的关系。[3]韩国宪法第23条第1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积极阐明财产权保障原则。依据财产权保障原则,国民有权利在符合宪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保有财产并将其自由地利用、收益、处理。由此可见,韩国经济秩序与财产权保障原则有着不可分离的相互关系。为了保障财产权在法秩序内被认定并受保护,需要由立法者来制定法律。

韩国宪法:财产权保障原则

财产权为一项重要的国民基本权利,财产权保障原则与税收之形成具有特别的关系。财产权不仅是税收存在的正当化根据,也是限制国家课税权的根据。换而言之,税收在一方面是从财政的角度支持国家来保障国民享受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的制度,但在另一方面,正是因为这样的财产权保障,国家税收课征权限受到限制。[3]韩国宪法第23条第1款的前半部分规定,“所有国民的财产权得到保障”,积极阐明财产权保障原则。[4]韩国宪法裁判所曾指出:财产权的本质意义是指,作为财产权之核心的实质要素或根本要素;侵害财产权之本质内容的情况是指,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私有财产权变得有名无实,使私有财产权制度仅剩下形体而没有实质,从而达到不能实现宪法保障财产权的最终目标之地步。[5]

宪法上的财产权保障包含双重意义:其一是保障私有财产制度,这是使个人享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其二是在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上保障个人现在所拥有的财产权。依据财产权保障原则,国民有权利在符合宪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保有财产并将其自由地利用、收益、处理。[6]

韩国宪法保障财产权,既是为了帮助国民通过经济活动来发展个性,又是为了让他们自立具备自主、自律的生活之物质基础。与其同时,国家也在强调财产权的社会契约以及社会约束性,尽最大努力实现宪法所追求的社会国家理念和财产权之间的和谐。依照韩国现行宪法,包括知识产权(第22条第2款)和特许权(第120条第1款)在内的财产权不因溯及立法被剥夺(第13条第2款、第23条第1款前半部分)。但是其内容以及限度根据立法形成权[7]的法律规定(第23条第1款后半部分),并且财产权的行使应适合公共福利(第23条第2款)。“韩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经济上之自由和创意为根本;国家维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和稳定及适当的所得分配,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的滥用,为通过经济主体间的协调而实现经济民主化,可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第119条)。”由此可见,韩国经济秩序与财产权保障原则有着不可分离的相互关系。[8](www.xing528.com)

众所周知,不动产经济是国家经济的重要一部分。《综合不动产税法》的立法目的为“对高额不动产保有人课征综合不动产税,进一步均衡不动产保有相关的税收负担,稳定不动产价格,促使地方财政的均衡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9],其呈现《综合不动产税法》在国家经济秩序之调整和完善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而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之一则是国民财产权的保障。

为了保障财产权在法秩序内被认定并受保护,需要由立法者来制定法律。若没有法律能够具体规定财产权,则单单存在对财产的实际支配,而并不存在财产“权”。财产权与其他基本权不同,只有由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具体化的时候才能具有一项权利的面貌。立法者通过法律具体规定财产权的内容时,应兼顾并协调宪法中的财产权保障原则(宪法第23条第1款)和财产权之社会约束性,即财产权受公益的限制(宪法第23条第2款),实现两种法益之和谐与均衡。[1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