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李 瑟
摘 要:财产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保障原则是所有税收立法应然符合的标准。2005年1月,韩国为了稳定不动产价格,作为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开征了综合不动产税。但是该税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侵犯等多方面的违宪性争论,于是2008年韩国宪法裁判所对《综合不动产税法》进行了违宪审查。韩国宪法裁判所进行是否侵犯财产权的违宪审查时,主要以“是否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和“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两种审查标准来作出判断。宪法裁判所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带来的税收负是属于没有侵犯财产权之本质内容的范围内,不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但是有些规定有悖于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原则、方法的适当性原则、侵害的最少性原则、法益的均衡性原则,其中本文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住宅部分规定不符合后面三个原则。经违宪审查,宪法裁判所宣告《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一些规定违反宪法,于是对《综合不动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涉及财产权侵犯问题的住宅部分规定是其主要修改内容之一。目前,韩国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制处于新一轮改革的初期阶段。在中国,2015年8月《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于2016年3月《房地产税法》列入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项目,并列为2016年度的预备项目,在稳步进行《房地产税法》的立法筹备工作。房地产税制建设从形式和内容上均应遵循财产权保障原则,韩国的综合不动产税立法例以及违宪审判经验可以为中国制定《房地产税法》提供可借鉴的正反两方面教训。
关键词:综合不动产税法;财产权保障原则;韩国宪法裁判所裁定;比例原则
作者简介:李瑟(1984—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目 次
引言 170
一、韩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障原则 171
二、综合不动产税法概况 172
(一)《综合不动产税法》立法背景 172
(二)综合不动产税的性质 173
(三)旧《综合不动产税法》之主要内容及其修订 174
(四)小结 176
三、“2006宪Ba112等”裁定中财产权相关项目评析 177(https://www.xing528.com)
(一)相关概念 178
(二)审查标准 178
(三)征收综合不动产税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179
(四)小结 182
四、裁定后《综合不动产税法》之展望 185
(一)回顾 185
(二)裁定后《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修改内容 185
(三)《综合不动产税法》之展望 187
(四)小结 189
结束语:对中国的启示 190
附:综合不动产税法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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