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李 瑟
摘 要:财产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国民基本权利之一,财产权保障原则是所有税收立法应然符合的标准。2005年1月,韩国为了稳定不动产价格,作为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主要税种之一,开征了综合不动产税。但是该税开征前后不断引起财产权侵犯等多方面的违宪性争论,于是2008年韩国宪法裁判所对《综合不动产税法》进行了违宪审查。韩国宪法裁判所进行是否侵犯财产权的违宪审查时,主要以“是否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和“是否违反比例原则”的两种审查标准来作出判断。宪法裁判所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带来的税收负是属于没有侵犯财产权之本质内容的范围内,不导致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无偿没收财产权的结果,但是有些规定有悖于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原则、方法的适当性原则、侵害的最少性原则、法益的均衡性原则,其中本文认为《综合不动产税法》住宅部分规定不符合后面三个原则。经违宪审查,宪法裁判所宣告《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一些规定违反宪法,于是对《综合不动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涉及财产权侵犯问题的住宅部分规定是其主要修改内容之一。目前,韩国不动产保有环节的税制处于新一轮改革的初期阶段。在中国,2015年8月《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于2016年3月《房地产税法》列入该立法规划的第一类立法项目,并列为2016年度的预备项目,在稳步进行《房地产税法》的立法筹备工作。房地产税制建设从形式和内容上均应遵循财产权保障原则,韩国的综合不动产税立法例以及违宪审判经验可以为中国制定《房地产税法》提供可借鉴的正反两方面教训。
关键词:综合不动产税法;财产权保障原则;韩国宪法裁判所裁定;比例原则
作者简介:李瑟(1984—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目 次
引言 170
一、韩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障原则 171
二、综合不动产税法概况 172
(一)《综合不动产税法》立法背景 172
(二)综合不动产税的性质 173
(三)旧《综合不动产税法》之主要内容及其修订 174
(四)小结 176
三、“2006宪Ba112等”裁定中财产权相关项目评析 177(www.xing528.com)
(一)相关概念 178
(二)审查标准 178
(三)征收综合不动产税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179
(四)小结 182
四、裁定后《综合不动产税法》之展望 185
(一)回顾 185
(二)裁定后《综合不动产税法》的修改内容 185
(三)《综合不动产税法》之展望 187
(四)小结 189
结束语:对中国的启示 190
附:综合不动产税法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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