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不仅涉及个体,还与家庭、家族甚至整个社会都息息相关,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其重要性按照家庭到社会的顺序逐渐递减。[29]如果死者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利用死者遗留的胚胎进行生育是实现血脉延续的唯一途径,符合上文提到的唯一生育机会例外原则。在宜兴胚胎继承案中,原告认为对于死者双方遗留的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可以作为对原告生命延续的寄托,毫不掩饰其对于延续家族血脉的渴望。该案的二审法官在判决中也写道:“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30]尽管不少学者对本案的判决颇有微词,但很少有学者对这种人伦方面的考虑提出异议。更进一步,还有学者专门撰文强调死者的父母利用胚胎生育的正当性,认为这样做不仅符合人伦,而且也符合现行的生育政策。[31]
提供胚胎的夫妇双亡时,其生育意愿能否以其他方式继续实现,这涉及生育权是否可以代际行使的问题。供体一方当事人死亡时若死者配偶不愿意生育而死者父母想要延续血脉,同样如此。生育权是和人格利益紧密相连的权利,[32]人格权主体不幸消逝,其生育权自然不复存在。因此,与其说是死者父母在主张生育权代际行使,不如说是死者父母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虽然社会变迁,但传统家庭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延续家族血脉的愿望理应得到尊重。即便如此,死者父母利用胚胎生育还面临如何突破禁止代孕以及如何保障孩子利益这两大难题。
如果说禁止代孕尚存在政策绑架法律之嫌,为了避免孩子生来无父无母,从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禁止生育权的代际行使。第一,父母缺位可能影响孩子性格的培养,导致性格的不完善;第二,代际行使需要花费一大笔费用,死者父母是否还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养育幼小的孩子必须考虑;第三,如果死者父母相继死亡而孩子尚未成年,孩子的成长将成为更大的问题。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代孕方式不值得考虑,而应采用类似美国的“胚胎收养”方式。死者父母可以将胚胎捐献给那些愿意收养该胚胎的父母,并签订法律文书断绝自己与孩子的法律关系。[33]如此一来,死者父母血脉传承的愿望可以得到实现,而且充分顾及了胚胎可能发育成婴儿的利益。[34]孩子生来就有了法律父母,而且由养母亲身孕育,更利于培养出和谐亲子关系,其健康成长也可以得到保障。(www.xing528.com)
夫妻双亡时遗留的胚胎,原则上允许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但是在处置时应受到严格限制。将胚胎用于延续家族血脉时必须按照胚胎收养的模式进行操作,如果继承者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将胚胎继续保存以寄托哀思。在胚胎数量足够多的情况下,应该允许一方继承者将部分胚胎用于胚胎收养。如果胚胎继承者都不愿意将胚胎用于生育或者继续保存,则可以按照死者生前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处置胚胎,避免医疗机构在胚胎处置问题上陷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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