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原则上死者配偶有权将胚胎用于生育。如果是男方死亡,则女性可以将胚胎植入自己的子宫;如果是女方死亡,则情况稍显复杂。在目前尚不允许代孕的情况下,男方可以选择继续保存胚胎,直至法律允许代孕。当然,男方也可以选择将胚胎捐献给他人生育以实现其作为基因父亲的权利。赞成死者配偶继续生育的理由在于:人们冷冻胚胎的初衷完全是为了在将来植入体内用于生育,所以供体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配偶选择继续生育完全符合当事人最初的意愿。而且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允许生育可以寄托哀思,减轻丧偶的痛楚。如果将胚胎强制销毁或者用于科研,都可能增加新的痛苦。生育权是基本人权,对丧偶者生育意志的践踏无论如何是不正当的。
反对死者配偶继续生育的理由在于:从生育者自身角度看,丧偶后处于巨大痛苦之中,情感超过理智左右了是否继续生育的决定,无法充分考虑只身一人完成生养孩子将要面临的种种困难和压力。从孩子利益角度看,继续生育无异于刻意制造一个生来无父(母)的孤儿,让孩子从一出生便生长在单亲家庭,剥夺了正常孩子拥有双亲这种最基本的福利。容易出现对孩子的过度溺爱,加之已亡故父(母)亲形象的理想化,可能让孩子变得脆弱。从社会利益角度看,生育者独自一人可能无法胜任对孩子的生养,可能在无意识情况下将部分成本转嫁给社会。上述担心有些道理,但也不值得过分紧张。如果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配偶若要利用胚胎生育,必须经过一段冷静期方能进行,则防止鲁莽决定的意图即可实现。至于孩子的利益,确实值得认真对待。缺少父爱或母爱肯定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否严重到不足以克服的程度以及是否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解决,目前未有足够的经验材料予以证实。问题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毕竟其他亲人也会给予孩子很多的关爱,而且其在生父(母)也有再婚的可能。至于社会利益问题,因为单亲生育而受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毕竟类似情况生育的孩子数量非常有限。即使真的需要社会提供援助,也不会成为社会无法承受的负担。(www.xing528.com)
剩下的问题是,如果死者配偶不愿意利用胚胎进行生育,而死者父母却希望利用胚胎进行生育,又当如何处置?前文已经述及,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成为基因父母时不应强迫,除非这个胚胎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唯一生育机会。当一方当事人死亡时,死者父母能否获准借助类似例外将胚胎用于生育,必将牵涉到生育权的代际行使问题,我们将这一问题放到夫妻双亡时的处置问题一并讨论。如果死者父母没有将胚胎用于生育的意愿,但是希望继续保存并愿意承担费用,考虑到胚胎在寄托哀思方面具有的特殊意义,原则上应予准许。若死者父母既没有将胚胎用于生育的意愿也没有继续保存胚胎的打算,则死者配偶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单方意思处置胚胎。如果死者配偶及父母一直沉浸在悲伤之中而未能及时向保存胚胎的医疗机构传达如何处置胚胎的指示,也没有按照最初的约定续交保存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发出通知并给予一定宽限期。若宽限期满仍然没有指示或续费,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最初协议处置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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