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提供卵子往往需要服用促排卵药刺激超数排卵,并借助超声波探测仪、内窥镜或腹腔镜直接从卵巢吸取卵细胞,其遭受的痛苦和身体受到伤害的概率都远远高于男性。女权主义学者据此认定女性投入更多,女性对胚胎的利益应优先于男性的利益,[25]女性可单方决定如何处置胚胎。[26]虽然女性可能付出更多,但制造胚胎毕竟不同于合伙,谁付出多谁就对合伙事务拥有更大的决定权。即使将制造胚胎看作是合伙,精子和卵子对于胚胎的形成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投入,哪一方的投入更多一时恐难以精确评估。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胚胎的处置应基于供体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女性的单方意愿。
如果严格坚持一致同意原则,难免形成僵局,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无权处置胚胎,无论是用于生育、捐献、科研或销毁。此时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维持现状,继续将胚胎保存一个合理期限。若在继续保存期限内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按照当事人最初的协议处置胚胎。之所以在僵局时优选维持现状而不是将胚胎销毁或用于科研,主要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冷静期,为其改变主意提供回旋余地。尤其是在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致冲动离婚的情景,双方更容易赌气选择销毁;但时过境迁,或许双方的感情危机消解后又希望生育,保存的胚胎将派上用场。对社会而言,销毁胚胎也会浪费制造胚胎过程所耗费的大量医疗资源。因此,继续保存胚胎搁置了争议,为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意创造了条件,也为合理处置胚胎提供了可能。[27]
继续保存胚胎会产生费用,是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还是由反对销毁或用于科研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有学者担心,如果让反对方承担费用,可能会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无理条件实施要挟创造便利。如果对方不答应其在财产分割或其他重要方面作出实质让步,他都将拒绝配合按对方意愿处置胚胎。这种威胁是完全可置信的,当对方已经承担了大量成本时更是如此。[28]上述威胁可能是客观存在的,但不必过分担心。如果在继续保存胚胎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按照最初的协议来处置。最初协议约定的处置模式完全可能与威胁方当事人现在的意愿相左,这可以降低其威胁力度。此外,还可以根据政策的需要为胚胎的各种用途进行价值排序,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则规定由选择较低价值用途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保存胚胎的费用,如此也将有助于减少无理的威胁。(www.xing528.com)
若双方当事人在胚胎继续保存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医疗机构可按照最初协议进行处置。如此规定,不仅是为了激励当事人尽快达成一致,也为医疗机构处置“无主”胚胎提供依据。否则,当供体不愿意表达处置胚胎的意愿,也不愿意继续缴费时,医疗机构将进退维谷。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可能在事前没有认真考虑过将来如何处置胚胎的问题,尤其是离婚或死亡等特殊事件带来的影响。医疗机构提供的知情同意书之类的书面材料,通常含有大量的当事人不熟悉的专业术语,不便于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因此,建议提供全国统一的示范合同供当事人选用,并且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在签署之前为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确保当事人将自己的真实意思写入协议并对胚胎处置问题作出妥当的安排。为了给医疗机构出示并解释示范合同提供足够激励,可以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时在将来不得销毁胚胎并须自行承担胚胎继续保存的费用。在上述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在如何处置胚胎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并且按照规定继续保存一段合理时间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按照最初的协议处置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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