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说认为,随着人类对世界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物的范围早已突破了人体不能成为物的限制。胚胎是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应当属于物。[9]鉴于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可能性,而且具有“特定人专属性”,这决定了其与传统物具有明显区别。[10]有学者主张将其界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11]另有学者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提出了“人格物”的概念,[12]有异曲同工之妙。
反对者认为,胚胎物化后便具有了财产属性和自由转让性,可能导致体外胚胎商业化应用,违背基本的人伦。若将体外胚胎视为物,可以随意制造或者处分,也容易引起法律上的纠纷。此外,无论是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13]还是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14],都只是将脱离于身体的精子和卵子当作物,并未将体外胚胎纳入物的范畴。[15]最后,在离婚时若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来处置胚胎,必然与生育自主权之行使发生冲突。[16](www.xing528.com)
两部民法典草案没有明确将胚胎规定为物,可能是因为不赞同,也可能是因为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暂未认识清楚,但是都没有明确反对将胚胎视为物或者排除理论界将胚胎定性为物的探索。胚胎物化可能导致胚胎商业化应用或随意制造处分等担心纯属主观臆断,实无必要。无论是将胚胎视为伦理物还是人格物,其特殊物性质决定了其处置不能遵循普通物的处置规则,完全可以限制当事人在胚胎上的权利,包括不允许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按照共有财产规则分割胚胎,更不得用于商业项目。总的来看,将胚胎视为伦理物或人格物以强调其特殊性具有明显的理论价值,一方面解决了胚胎被毁损灭失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另一方面又为胚胎的特殊处置规则的设计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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