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地买卖法》是在英格兰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该法的颁布也反映着英格兰封建社会关系的变化。
首先,土地保有人以同级转让方式转让封地无需得到领主的允准即可自由转让,而受让人也仅是在形式上宣称对领主效忠,使得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土地行为变成单纯的土地买卖关系,封建保有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更为淡薄。其次,禁止以次级分封的形式转让土地,使得封建分封关系难以继续展开,土地保有人转让封地不能再创设新的分封成为领主,而只能将封地以及封地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与转让人都“委身”于同一领主,两者之间不再能形成身份上的人身依附,而逐渐成为平等的买卖双方,对领主的效忠臣服也因为领主不再有权参与封地的转让而逐渐流于形式。这些规定无疑都使得原本基于人身依附的封建社会关系逐渐瓦解。[99]
然而,查考历史会发现,一方面,13世纪频繁的土地买卖记录以及这时期所颁布的针对转让问题的多部法令都表明封地转让已成为大势所趋,《封地买卖法》允许封地的自由转让不过是对现存惯例的制度化表达。另一方面,针对当时次级分封转让封地对领主利益造成的损害,国王与大议会在各方利益博弈下对封地转让方式作了一定的革新(reform):允许封地的同级转让,禁止次级分封。但相关史料也表明,在此之前国王就已经对直属封臣的次级分封问题作了规范,《封地买卖法》不过是将相关规定扩大到所有非限嗣继承保有地的封臣中,阻断了封建关系的延展,进一步推动了同级转让下土地的自由流转。(www.xing528.com)
因此,与其说《封地买卖法》导致了封建主义的衰落,毋宁说这部法案是迎合了当时的社会现状,加速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式微。封建主义在13世纪的英格兰已经不可避免地衰落了,《封地买卖法》不过是敲响了封建主义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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